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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大專校院境外生收費只訂下限、由校方自訂收費標準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聯絡人:朱旭華    電話:(02)7736-5778 電子信箱:jennifer@mail.moe.gov.tw
有關報載境外學生來臺就學收費,教育部說明如下:



目前臺灣大學、政治大學等多所大學校院訂定之外國學生收費標準,為本國學生收費的1點5倍至2倍;只有部份私立大學對外國學生的收費標準,與本國學生相同。



大學校院於教育部所訂來臺就學辦法相關規範下,可以衡酌學校國際化政策、教學成本等,訂定外國學生及陸生之就學應繳費用標準,一般都較臺灣的學生高,教育部並未訂定上限。

大學校院招收外國學生之名額,依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5條規定,以教育部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10%為限。外國學生之收費基準,於第21條規定,大學校院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各校得依其招生政策、教學成本等,訂定學雜費標準。



國際化及青年移動力是全球趨勢,教育部為提升大學校院國際化,吸引優秀境外學子來臺留學或研修,訂有「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等相關規範,以鼓勵大學校院招收外國學生「質量並重」,提高我優質高等教育之國際能見度,進而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提升全球競爭力。103年度大專校院境外學生在臺留學或研習人數總計92,685人。



陸生的收費基準,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4條規定,各校依教學成本訂定陸生之學雜費標準,學雜費收費基準之下限,由教育部參考國內同級私立學校前一學年度收費及當學年度學雜費調幅定之。而大陸地區來臺短期研修學生收費標準以私立學校學分費1.5倍計算。
上版日期:10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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