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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要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兩岸事務科  電話:(02)7736-6705 電子信箱:middle@mail.moe.gov.tw

1. 補助項目: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教學設備及改善環境相關經費。

(2)改善及提升師資素質。

(3)學生團體保險。


2. 申請時間:每年11月30日以前提出下年度之年度經費申請案;每年1月31日以前提出當年度申請經費案之策略子計畫並報本部。


3.資格條件:

(1)補助對象:海外臺灣學校及師生。

(2)申請方式:各校申請計畫書應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另各校應將申請補助之各項資料報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4.審查方式: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依規定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與審查;其審核指標如下︰

(1)改善師資素質方面︰臺籍合格教師比率及教師學生比等。

(2)提升教學環境方面︰教學資訊設備之更新及網際網路建置運用等。

(3)校務發展方面︰學生人數、學生人數成長及臺籍學生比等。

(4)行政配合方面︰行政效能、財務及人事規章完備等情形。


5.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

就讀海外臺校幼兒園(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至高中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其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負擔每生每學年保險費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上版日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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