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項目:
在國內舉辦或受邀赴大陸(包括港澳)參加之下列活動(項目不限,以活動必要支出為主):(1)教育學術研討會;(2)教育論壇;(3)學藝競賽及研習活動。
2.申請期間:114年1月起至12月31日。
3.資格條件:
(1)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本部所屬社教館所;經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學術團體、非營利性之文教基金會與社教團體。
(2)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備函並檢附以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A.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期間與地點、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預算金額、向本部與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B.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C.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現職(包括本職及兼職)及學經歷,具學生身分者應填註學校名稱、科系及年級。
D.學術研討會應另檢具議程、論文題目、綱要及發表者之簡要學術背景。
E.民間文教團體檢附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影本。
F.赴大陸地區交流者,應附對方邀請函件。
4.審查方式:
(1)申請案每一個月審查一次,時間定於每月月底。但屬特殊或急迫性案件經簽請部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本部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依該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備性進行審查。審查時,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並得會同專家共同審查。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