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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實施要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兩岸事務科  電話:(02)7736-6308 電子信箱:victoria@mail.moe.gov.tw

1.補助項目: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以購自臺灣地區者為優先,所需之運輸費用得列入補助範圍)。

(2)教師研習及專業素質提升。

(3)學生學費。

(4)學生返臺研習及接受補充教育。

(5)學生團體保險。

(6)本部專案核定之工程款。

2.申請期間:

(1)申請補助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四個月止。

(2)申請補助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舉辦之研習: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六個月止。

(3)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止。

(4)其他補助事項: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止。但屬專案活動計畫,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出。

3.資格條件:

(1)補助對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師生。

(2)申請方式:

A.申請補助學生學費:檢具學生人數統計。

B.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檢具學生名冊(包括人數統計)及團體保險合約影本。

C.其他補助事項:檢具計畫申請書及經費預算表(包括用途說明),並註明申請補助金額,有無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等。

4.審查方式: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規定,並視計畫性質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審查,涉及專業部分並得委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

5.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僅學生學費及團體保險費補助訂定上限)

(1)學生學費之補助金額: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幼兒園五足歲幼兒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按學生人數補助保險費用。每人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學生之上限。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上版日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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