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活動類型包括:
(1)於國內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2)赴海外舉辦之教育展、辦理招生宣導活動或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
(3)其他依本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以上類型活動除人事費、加班費、內外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樂團演唱或表演費、紀念品費、禮品費、宣導品費、旅遊費、日支費(含單獨列舉之住宿費)及設備費等項目不予補助外,其餘項目原則上均可補助。
2. 申請期間:
每年分二次於下列期間受理申請案
(1)3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辦理之活動。
(2)9月15日至10月1日:受理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之活動。
3. 資格條件:
(1)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即民間團體)、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或其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
(2)申請門檻: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其參與國家應有三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應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另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比賽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3)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初評表等書面資料各一式3份向本部提出申請,民間團體應另檢附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本部並得要求受邀赴國外者檢附邀請函。申請單位屬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由各地方政府核轉本部;屬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體者,由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核轉本部。
4. 審查方式: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2)複審: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5. 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
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酌予核定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一次提出多年期計畫者,以補助第一年經費為原則,第二年起由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或籌措支應,本部不再補助。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