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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僑生及外生事務科  電話:(02)7736-5631 電子信箱:kuanying@mail.moe.gov.tw

1.    補助項目:

(一)    人事費:得視計畫之必要性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    業務費。

(三)    雜支。

(四)    本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之設備設施費。


2.    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資料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


3.    資格條件:

(一)    補助對象:國內大學、本部所屬駐外教育機構及其薦送之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國內從事國際教育(包括華語文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二)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一式五份,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必要性)、目標與預期效益、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人力配置、預定進度與重要查核點及經費概算表。屬中程計畫(四年至五年)者,尚須提出未來年度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需求。申請單位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者,應提出政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影本。海外留臺校友會等相關團體之申請案,應報經轄區我國駐外機構加註意見後,轉本部辦理。


4.    審查方式: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計畫必要性、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計畫經費項目及額度之合理性、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自籌經費(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上版日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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