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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獎學金生


留獎生畢業、休學、退學或離校後,應於取得相關離校證明後30日內,填寫受獎生離校報告單正本1份(須本人親筆簽名,見行政契約書附件)及以下文件,送本組備查。 

  • 前一學年在校學業成績單或指導教授評量信函

  • 畢業證書 (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可先以就讀學校開立之畢業證明文件繳驗,證書核發後再補)


以上資料請郵寄駐舊金山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ECO in San Francisco
345 4th Street,
San Francisco, CA 94107

提醒: 

如未按時繳交前項資料時,經本組通知補繳,逾期未繳者,得依行政契約書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請使用錄取年度之行政契約書附檔填寫:

教育部兩岸及國際司 - 簡章、契約書及其他相關表格下載

 

如有疑問或是其他相關事宜,請聯絡:

Tel: (415) 364-5609 

Email: sanfrancisco@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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