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徵求第九任校長候選人公告(中+英)
一、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本校第九任校長遴選委員
會遴選作業細則,公開徵求推薦本校校長候選人,預計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聘,任期四年。
二、本校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資格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卓越之行政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二)具有前瞻明確之辦學理念。
(三)具有公認之學術成就及專業聲望。
(四)具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五)健全之身心與高尚之品德情操。
(六)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已兼任前述機關團體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辭去兼職,就任校長期間亦不得兼任。
三、第九任校長候選人連署推薦方式如下:
(一)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二)校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研究員以上十五人以上之連署推薦。
(三)本校校友二十人以上連署推薦。
校長候選人之連署推薦,應先經被推薦人同意。連署人僅得推薦一位校長候選人,不得重複連署推薦。連署人同為二位以上候選人連署,該連署均不得計入連署人數。連署人應親自簽名,如有資料不實者,不計入連署人數。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參與任何連署活動。校長候選人連署推薦表請註明連署代表人,且被推薦人不得參加連署。
四、校長候選人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
(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
(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教授姓名。
(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五)其他經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決議應揭露之職務、關係或相關事項。
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後至遴定校長人選前,校長候選人有前項規定應揭露之事項,亦應向遴委會揭露。
五、推薦人者應檢附以下表件:
(一)校長候選人資料表。
(二)校長候選人推薦表。
(三)校長候選人在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情形聲明書。
(四)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五)校長候選人自我檢核表。
外國學、經歷證明文件之驗證,由自行參選者或被推薦人提供,連同上述表件及相關資料於公告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遴委會。
六、前開表格請逕至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首頁/資訊服務/校長遴選專區網頁下載。表格填妥後,請連同相關資料於 114 年 1 月 23 日(星期四)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件寄至本校遴委會,或送達遴委會(以簽收時間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如採郵寄方式,請先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校遴委會。候選人繳交之表件及資料恕不退還。
七、遴委會聯絡資料如下:
連絡人:楊蕙霞專員
地 址: 880011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電 話:(06)9264115 轉1502
電子郵件信箱:S10060@gms.n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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