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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113年校園心理健康促進計畫」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請於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前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函送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友善列印
Data Source: 學務特教司-學生輔導科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

二、目的:教育部(本部)為積極促進大專校院校園心理健康,幫助學生透過課程教學及活動參與等方式,覺察自身身心狀態,瞭解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擾、可參考的解決方法、可尋求的資源,並協助相關人員(含導師、輔導專業人員等)提升專業知能、增加敏感度,以期師生共同營造溫馨關懷之校園氛圍,爰訂定本補助計畫。

三、辦理事項:

(一) 開設相關議題通識教育課程:開設心理健康、情感教育、自殺防治教育、認識輔導諮商及醫療資源、休閒與運動健康、增進生活幸福感等相關議題之實體或線上通識教育課程。

(二) 辦理強化校園心理健康知能活動就校園心理健康促進的推動現況進行需求評估與問題分析,據以辦理以學生議題為主之心理健康、情感教育、加強自殺防治意識、去除精神疾病汙名化、人際互動、課業適應、生活安排與輔導相關活動。

(三) 辦理大專校院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培訓計畫,並將家長納入培訓對象;課程內容請參考全國自殺防治中心網站之自殺防治守門人專區。

(四) 提升相關人員專業知能:辦理全體教師(含導師及指導教授)、專業輔導人員、教學與行政單位相關人員等增能活動,增進對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處遇性輔導的認識與資源連結能力;提升專業輔導人員對介入性輔導、處遇性輔導的專業知能。

(五) 補助精神科醫師鐘點費:補助校外精神科醫師駐校服務(諮詢)鐘點費。

四、補助原則及要求:

(一) 補助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軍警學校)辦理,執行事項涉校內跨處室業務,基於以「全員輔導模式」推動校園心理健康促進之統合性考量,應由校內主任秘書以上層級統籌規劃與辦理。

(二) 計畫實施期程以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補助比率:採部分補助方式,學校自籌比率至少為計畫總經費之10%,臺北市所屬學校自籌比率至少為計畫總經費之50%。

(四) 補助額度:

1.學生人數「20,000人(含)以上」者: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110萬元為上限。

2.學生人數「10,000人(含)以上,未達20,000人」者: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為上限。

3.學生人數「5,000人(含)以上,未達10,000人」者:補助額度以90萬元為上限。

4.學生人數「未達5,000人」者:補助額度以80萬元為上限。

(五) 申請補助項目應於「預定執行經費表」詳列各項支出明細,項目如下:講座鐘點費、出席費、主持費、臨時工作人員/工讀費、交通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保險費、稿費、場地使用費、設備使用費、膳宿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勞保和勞退提撥、材料費、雜支,不補助人事費、設備及投資(資本門)、行政管理費

(六) 經費之請撥、支用與結報,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採一次撥付,學校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他用途,經費支用不合規定,將追繳補助款項。

五、申請程序:

(一) 依本部每年公告之送件期程報部審查,應彙整校內需求後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勿逐案申請。

(二) 申請作業包含紙本資料函送(含光碟)及線上填報,紙本資料包含申請書(附件1)、預定執行經費表(附件2)、預期成效表(附件3)各2份函文報部,前述電子檔請掃入光碟隨函文併送;申請書(附件1)至多20頁,超出規定將退件修正。

(三) 受核定補助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軍警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2個月內辦理核結,函文本部應包含成果報告書(附件4)、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執行成效表(附件3)各2份函文報部,前述電子檔請掃入光碟隨函文併送;另成果報告書(附件4)至多25頁,超出規定將退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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