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106年公費留學考試簡章規定,本部指定之語文鑑定或委辦測驗機構與其成績合格標準及其他認定 標準如下(以下所指各測驗成績或等級以上,均包含該成績分數或該等級)。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
.英、日、法、德、西班牙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總分240分以上、口試成績S-2+以上、英語寫作測驗B級分,可分次選考。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第3級(FCE)以上(非BULAT)。
.德國大學入學德語鑑定考試「德福」(TestDaF)分數TDN3以上。
.持有全民英語能力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以上及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證書或全部考科(含初試及複試) 及格之成績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2.美國教育測驗服務中心:
.托福電腦化(CBT)測驗成績213分以上。
.新托福(Internet-Based TOEFL, IBT)測驗成績80分以上。
3.英國文化協會國際英語能力測驗(IELTS)學術考試6級分以上。
4.公益財團法人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日本語能力測驗N2級(2009年以前兼採認2級)以上。
5.臺灣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文憑第1級(DELF 1)或DELF B1以上。
6.臺北歌德學院(前臺北德國文化中心):
.通過德語初級考試(ZDaF)以上。
.通過德語檢定考試(Goethe-Zertifikat B1: Zertifikat Deutsch)B1級以上。
7.俄語以俄國官方機構授權辦理測驗之機關通過第一級測驗(First level)以上。
8.義大利文以義大利官方機構授權辦理測驗之機關通過中級組第1級Due以上。
9.韓語以韓國官方機構授權辦理測驗之(TOPIK)中級第4級以上。
10.泰語能力證明:
.泰語能力檢定(TLPT)中級(Intermediate)以上。
.泰語能力檢定(CUTFL)中級(Chula Intermediate)以上。
.泰語能力檢定(Thai Competency Test)第3級。
11.印尼語能力測驗(UKBI)基礎級(第六級)以上。
12.越南語文能力證明:
.「國際越南語認證」(IVPT)B1級(中級)以上。
.越南河內國家大學所屬社會人文大學之越南語認證舊制B級以上或新制B1級以上。
.越南胡志明市國家大學所屬社會人文大學之越南語認證舊制B級以上或新制B1級以上。
.越南河內大學之越南語認證舊制B級以上或新制B1級以上。
13.其他認定標準:
.持有擬留學國大學之學士、碩士學位(指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碩士學位),或於擬留學國大學仍在學之碩士、博士生,報名時得以該外國大學之學位證書或研究所碩、博士在學證明書(非學生證)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上述文件證明除英文外之其他外文,應提供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持有德國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語文能力測驗(DSH)合格者,得以該測驗及格證明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持有西班牙語文能力測驗證書(D.E.L.E)者,得以該證書影印本替代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阿拉伯文語言能力證明得以於國內外大專校院修習阿拉伯文34學分以上之成績證明替代。
14.以上各款所列各外國語文能力證明繳驗規定:
.在本考試報名補件截止日(106年8月18日)前取得各該外國語文能力測驗主辦單位寄發之成績單及級別合格證明,或提具符合該標準,登載於網路或成績查詢系統上足以辨識為考生本人之考試成績單,皆為有效。
.以提出擬留學國之語文能力證明為準。如赴擬留學國家之大學校院係以英語授課者,須提出學校系所或所屬指導教授出具之英語授課證明文件,及符合上述標準之英語能力證明。如擬前往之留學國家,均非使用英文、日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俄文者,則須繳交該擬留學國合於入學標準之語文能力證明(應自行舉證並譯為中文)或前目之(1)之證明文件影印本。(註:如擬留學國家為法國,需提出符合上述標準之法語能力證明;惟如其大學校院係以英語授課者,須提出該大學校院或所屬指導教授出具之英語授課證明文件,及符合上述標準之英語能力證明。)
二、報考原住民公費留學者,外國語文能力證明,依「106年原住明公費留學考試有關留學國語文能力之事項」 辦理。(詳如簡章第38至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