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19日臺教高(二)字第1132203179號函】
請於114年3月17日(一)前,依自我改善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備文函送報告紙本、佐證資料電子檔各1式6份,以及彙整隨身碟(含改善執行成果報告、附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之電子檔)1份,至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