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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擴大採認香港院校,強化國際學術交流及人才移動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林心韻    電話:02-77366752 電子信箱:rhythm@mail.moe.gov.tw
教育部於104年3月4日公告修正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除原有已列在名冊之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仁大學、嶺南大學及香港珠海學院等11所學校,本次修正名冊增列明愛專上學院、明德學院、恒生管理學院、東華學院、職業訓練局-香港高等科技教育學院等5校,並採認前開學校所授予之副學士學位及學士學位。



就讀本次增列之學校,於認可名冊修正生效日起畢業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學歷採認。擴大採認香港學歷後,期可增進臺港學術交流及強化人才移動,更有利大學招收來臺升讀研究所之學生。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教育部訂定「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並依該辦法第3條公告認可名冊。考量近年來香港高等教育發展情形,以及我國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及人才移動之需求,教育部著手進行香港認可名冊之修正。



近年來,大專校院招收香港等境外學生來臺人數逐年增加,103年香港地區來臺就讀人數達6,209人(其中學位生計5,814人)。鑑於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之辦學水準與績效,是經由香港法定且獨立之專業評鑑機構-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Hong Kong Council for Accreditation of Academic and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HKCAAVQ,以下簡稱學審局)針對各該教育機構及所開設課程,進行評審認可,還有香港特區政府相關行政會議審議及法定條例監管;此外,近年來我國大專校院國際學術交流頻繁、招收境外學生及人才移動需求趨增,因此擴大認可香港院校範圍有其必要性。為符合國際開放潮流以與世界接軌,並擴大招收香港地區學生來臺就讀,因此公告修正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此舉除有利臺灣與香港雙邊學術交流,促進雙邊大專校院教師與學生之交流互動,並擴大跨國人才流動,延攬優秀人才來臺,進而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



欲申請香港學歷採認者,自本認可名冊修正生效日起畢業且符合採認辦法規定,可持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至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並持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文件,交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上版日期:10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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