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大學原董事會因未能完成捐資支付臺南校區土地權利金承諾,經教育部於109年7月聲請法院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爰教育部業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學校師生代表、工會代表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於今(17)日召開第4次會議,決議摘錄略以:
一、「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小組會議規範」決議通過。
二、 候選董事公開徵求公告文件,請教育部增加「康寧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推選方式」文件;有關康寧大學校務現況說明書部分,請學校酌參本小組委員給予意見進行文字修正,並增加臺北及臺南「校地狀況說明」章節,於110年3月31日前修正完成報本部,俾利辦理後續公告事宜。
三、 董事評選分為以下3階段辦理:
(一) 第1階段採書面審查,由本小組擇優選出符合資格之個人董事及群組董事進入第2階段。
(二) 進入第2階段之董事候選人應配合參加與康寧大學師生代表之座談會,並得依座談會聽取之意見修改校務發展建議、教職員工生相關權益維護事項及經費籌措來源內容。
(三) 第3階段董事候選人應向本小組委員進行報告,並由本小組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最終推選決議。
四、至有關第2階段康寧大學師生代表座談會之進行方式、辦理地點及本小組書面審查評分標準等事宜,將於下一次會議再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