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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案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紀盈如    電話:02-77365654
教育部為配合「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的公布,落實校務基金管理與監督機制,進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全條文修正。經邀集部分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商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學校校務基金自我課責

(一) 規範學校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公開透明:學校應於一定期限內將受贈收入相關資訊、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的執行情形公告周知。

(二) 強化學校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職責: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據實揭露財務缺失及異常事項,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對於校務基金執行的缺失及異常事項與開源節流計畫,應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

(三) 強化學校校務基金管控機制:規範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修正投資規劃內容;學校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及投資風險較高項目,不得超過一定比率;學校辦理新興工程規劃時,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的可用資金的變化情形進行預測;學校持有公司及企業的股權,不得超過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的50%;校務基金的執行如有短絀時,學校應擬具開源節流計畫,並就資本支出與人事費支出進行檢討。

(四) 課予校長管理及監督學校校務基金運作的責任:規範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餘額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納入校長續任評鑑的參據。



二、 建全本部監督機制

(一) 本部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請會計師至學校訪視,以瞭解學校校務基金執行績效。

(二) 學校校務基金執行不佳時,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依其情節輕重調降人事費比率或限制不得支給。

(三) 學校應將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報本部備查。

本次透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的修法,期望建立大學財務公開透明機制,強化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效能,使其永續經營,以落實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的立法精神。
上版日期:1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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