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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有意調整之學校於6月中旬報部審議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廖于萱    電話:02-77365885 電子信箱: jeans@mail.moe.gov.tw

108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基本調幅(以下簡稱基本調幅)依固定公式核算後為2.17%,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各大專校院如擬調整學雜費,應審酌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等面向,並確實完備「資訊公開程序」(公告學雜費使用狀況、調整理由及研議過程各項會議紀錄等事項)及「研議公開程序」(公開研議決策過程及與學生溝通過程)後,於108年6月17日下午5時止前報部審議。
   
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均依照固定公式計算,此公式係考量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等進行核算,【核算公式:基本調幅(調幅上限)=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35%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但調幅最高不得逾2.5%】。108學年度經核算公式計算後,基本調幅為2.17%【30%*(1.35)+35%*(2.43)+35%*(2.6)=2.1655%≒2.17%】。
   
又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如前一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得加計前1年基本調幅1.85%,惟因調幅最高不得逾2.5%,故修正為2.5%。教育部表示,過去5年中有2年(104年、105年)加計後之基本調幅亦為2.5%。
   
另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前開辦法第9條規定,並具有完善之助學計畫、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資訊公開程序及研議公開程序,得申請放寬其基本調幅至1.5倍,惟教育部表示,過去5年尚無學校經審查後符合此要件。
   
教育部表示,今年基本調幅較往年稍高,主要原因經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相關數據顯示,因「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7年商品類、服務類等項目、核心物價指數皆增長,爰由去年0.62%增為1.35%;又「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由去年1.83%增為2.43%,主要與廠商調薪、發放獎金及員工酬勞有關。

教育部於6月17日前受理學校申請案後,將先確認申請學校是否符合學雜費調整資格條件,再邀集相關機構、學者專家、學生及家長代表組成學雜費審議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預定於108年7月中旬前公告審議結果。
 

上版日期:1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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