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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稽核專業獨立性 尊重大學校院自主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吳志偉    電話:02-77365876 電子信箱:david92@mail.moe.gov.tw

有關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及吳瑞北教授等人今(19)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支持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教育部表示,促進大學財務資訊更公開透明、尊重校務會議的監督機制及落實學校自我課責,為大學校院財務治理與校務發展,樹立良好機制及典範,向為教育部政策的立場。教育部已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邀請國立大學代表及專家學者諮詢,並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陳述評估意見,後續將配合立法院審議。

時代力量黨團於11月6日提案修正本條例第5條新增由校務會議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及修訂第7條將稽核人員改隸屬於經費稽核委員會,因涉及學校稽核制度運作,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即於同日分別發表聲明(如附件)。教育部業依10月14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事項及部長承諾事項,於11月12日召開會議徵詢意見,並於11月14日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教育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之評估意見如下:

(一)有關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依大學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考量各校規模不一、校務需求不同,國立大學校院是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以及設置後之組織定位與功能,宜尊重各校自主決定。

(二)有關稽核人員隸屬,依大學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須經校務會議審議;復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稱管監辦法)第7條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為強化稽核人員之專業獨立性,並尊重大學自治精神,爰建議本條例第7條有關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之規定,修正為「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擔任」。另稽核人員及單位之隸屬,現行即由各校於組織規程規定,並提校務會議審議,且管監辦法亦有規定,宜尊重大學校院自主。

上版日期:1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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