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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草案調整採認程序,有助於大陸地區新住民就學及兩岸學生交流,且僅供升學使用(澄清稿)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楊貴棻    電話: 02-77366713 電子信箱:fen95@mail.moe.gov.tw

本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採認辦法)修正草案,針對外界疑慮,教育部說明回應如下:
一、   放寬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流程,係為保障大陸地區新住民(陸籍配偶)及其子女就學權益
鑑於我國國民中小學係屬國民義務教育,為保障大陸地區新住民及其子女就學權益,鼓勵其繼續深造次一級教育階段,僅就就學用途之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程序簡化,對於非就學用途之就業、考試等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仍予維持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程序。
二、   依現行規定,99年9月後入學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所取得之大陸學歷,符合採認辦法規定,即可直接採認。81年9月至99年9月間,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所取得之大陸學歷,符合採認辦法規定,則應參加學歷甄試,通過後核發等同直接採認效力之相當學歷證明;或得以參加我國碩、博士班入學考試獲錄取之資格,作為學歷甄試機制把關學歷品質,核發僅限當學年度該校升學使用之相當學歷證明。
(一)   自教育部於99年9月開放採認大陸學歷以來,凡99年9月3日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符合採認辦法規定,所持大陸學歷由教育部直接予以採認,其效力不論作為就學、考試或就業等其他用途,均可適用。
(二)   至於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期間,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大陸學歷符合採認辦法規定,應依採認辦法第11條,申請參加教育部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之學歷甄試,學歷甄試均以筆試或口試方式進行,通過後始得核發效力等同直接採認之相當學士、碩士或博士學歷證明,其效力不論作為就學、考試或就業等其他用途,均可適用。
惟針對僅作為就學用途者,依現行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得以通過我國大學所舉辦之碩、博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證明,作為學歷甄試把關學歷品質之機制,僅核發當學年度該校升學使用為限之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並作為報考資格使用,以利因修讀期間在99年9月以前,無法直接採認學歷之臺商子弟、新住民及陸生,來臺就學之學業銜接。這些學生倘未來因其他考試或就業等用途,需採認大陸地區學歷,仍應依規定申請參加學歷甄試。爰本次修正僅將前開原列甄試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升至採認辦法之位階。
(三)   另學歷證明文件均需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始得申請採認,並於學歷採認辦法明訂申請學歷採認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教育部或學校將撤銷其學歷之採認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透過嚴謹的查驗證機制,以杜絕假學歷之情事。
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修正草案尚在預告階段,歡迎提供意見
本次修正草案預告另載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105年5月5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教育部。


 

上版日期:1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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