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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工會訴求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之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聯絡人:溫雅嵐    電話:77365889 電子信箱:yalan@mail.moe.gov.tw

針對臺大工會就兼任助理所提訴求,教育部回應說明如次:

勞動與學習分軌,分軌原則已由教育部及勞動部訂定並週知各校。為研商解決大學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教育部自102年10月起近2年來邀集相關部會、學生代表、學校代表及工會等,召開多次會議,廣泛蒐集學校及學生意見,於104年6月17日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函知各校,朝勞動與學習分軌。其中學習型兼任助理之定義,教育部已參酌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及勞動部函釋,經過近兩年研議並邀集各方代表研商確認。
 
學習型兼任助理是指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的兼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課程學習必須為課程、論文研究的一部分,或是畢業的條件;服務學習則是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兼任助理經分流後,所需經費屬教育部及科技部補助計畫的部分,目前也已調整相關補助計畫使用規定,使學校據以支應。惟若以額外經費補助助理與工讀生所需勞動成本,將排擠其他正在推動中的教育計畫預算,並不可行。目前教育部已修改「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教育部補助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費支用原則,若學校確認兼任助理係屬學習關係或僱傭關係後,可以計畫經費支應學習型助理之獎助金或僱傭型助理之薪資及勞健保等相關費用。此外,教育部亦協調科技部,讓學習型助理之津貼及勞工退休金可由業務費提繳。
 
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是以教學及學生學習成效為核心,有關勞動檢查納入評鑑之建議,教育部將再評估。目前大學評鑑在校務評鑑方面已針對學校行政管理機制及教師遴聘機制進行評鑑,以確保校務治理運行順暢。針對臺大工會建議,教育部將再評估。
 
後續教育部將持續督導並積極協助各大專校院依「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進行勞動與學習分流,以確保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
 
上版日期:1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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