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103.12.22修正發布)第3條規定,報考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之退伍軍人,其升學優待方式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5年以上者
(一)退伍後未滿1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1年以上,未滿2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退伍後2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四)退伍後3年以上,未滿5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4年以上未滿5年者
(一)退伍後未滿1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退伍後1年以上,未滿2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退伍後2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四)退伍後3年以上,未滿5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3年以上未滿4年
(一)退伍後未滿1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退伍後1年以上,未滿2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三)退伍後2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四)退伍後3年以上,未滿5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於免役、除役後未滿5年者:
(一)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