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103學年度技專校院各項評鑑結果,本(103)學年度計有7所科技大學接受綜合評鑑,1所技術學院、1所專科學校接受追蹤評鑑。科技校院評鑑以往實施等第制,惟等第制評鑑以績效責任為導向,強調學校的表現與成效,容易忽略自主改善。為達成學校自我參照、品質保證的目的,科技校院評鑑制度自新1週期(科技大學為103至107學年度;技術學院為104至108學年度)由等第制轉換為認可制,期藉以品質強化為導向之認可制評鑑,激發學校自我改進的動力並持續精進。
本(103)學年度評鑑種類、數量及科技大學評鑑項目詳如表1、表2。評鑑結果統計如下(詳如表3):
一、7所科技大學:
(一)校務類部分:計有6校獲評通過、1校獲評有條件通過。
(二)專業類部分:計有108系所,138班制接受評鑑,並依班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給予評鑑結果,其中108(90.00%)班制為通過、10(8.33%)班制為有條件通過;2(1.67%)班制為未通過。(*訪視不列入計算)
二、101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3等系科追蹤評鑑:
(一) 技術學院部分:計有1系獲評2等。
(二) 專科學校部分:計有1科獲評2等
各項評鑑結果已公布於技專校院評鑑資訊網(網址:https://tve-eval.twaea.org.tw/),以供社會大眾參考。
教育部表示,103學年度科技大學綜合評鑑首度由「等第制」轉為「認可制」評鑑,由學校訂定自我品質管控及改善機制,藉由計畫性、系統性及定期的自我評鑑過程,學校得以瞭解自己的定位特色以不斷自我檢視及調整方向,以達成多元適性、永續發展之績效。
技專校院評鑑實施多年,藉以達成發掘問題、導引方向、督促改進及輔導建議等功能。辦理以來,備受學校與各界重視,對提升技職教育水準甚具貢獻。
表1:本次公布技專校院評鑑種類及數量一覽表
數量
種類
| 校數
| 校務類
| 專業類(系、所、學位學程)
|
系所(科)數
|
科技大學綜合評鑑
| 7
| 7
| 共108系所,138班制
(含106學士班、31碩士班及1博士班)
其中18班制僅訪視(成立未滿3年或已停招餘最後一屆學生),實際給予評鑑結果單位為120班制
|
101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3等系科追蹤評鑑
| 2
| 0
| 2
|
合計
| 9
| 7
| 110
|
表2:科技大學評鑑項目如下表:
評鑑類別
| 評鑑項目
|
校務類
| 1.學校定位與特色;2.校務治理與發展;3.教學與學習;4.行政支援與服務;5.績效與社會責任;6.自我改善
|
專業類系、所
| 1.目標、特色與系所務發展;2.課程規劃、師資結構與教師教學;3.教學品保與學生輔導;4.系所專業發展與產學合作;5.學生成就與職涯發展;6.自我改善
|
專業類學位學程
| 1.目標、特色與學程發展;2.課程規劃、師資結構與教師教學;3.教學品保與學生輔導;4.學程專業發展與產學合作;5.學生成就與職涯發展;6.自我改善
|
表3: 103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結果統計表
103學年度科技大學綜合評鑑
對象
| 校數
| 受評班制
(科系所數)
| 校務類
| 專業類
|
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未通過
|
科技大學
| 7
| 120
(108)
| 6
(85.71%)
| 1
(14.29%)
| 0
| 108
(90.00%)
| 10
(8.33%)
| 2
(1.67%)
|
合計
| 7
| 120
(108)
| 6
(85.71%)
| 1
(14.29%)
| 0
| 108
(90.00%)
| 10
(8.33%)
| 2
(1.67%)
|
101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三等系科追蹤評鑑
對象
| 校數
| 科系所數
| 行政類
| 專業類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01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三等系科追蹤評鑑
| 2
| 2
| 0
| 0
| 0
| 0
| 2
(100%)
| 0
|
合計
| 2
| 2
| 0
| 0
| 0
| 0
| 2
(100%)
| 0
|
表4:技專校院評鑑結果行政運用一覽表(104.6)
等第
項目
| 一
| 二
| 三
| 四
|
總量管制之參據(103.10)
| 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者,得申請增加招生名額總量,惟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3%,並得依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50%。
|
| 100年11月1日起,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未通過或列有三等或四等,且經再評鑑仍未通過或追蹤評鑑未達二等以上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
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之條件之一(104.3)
| 1.行政類應為一等(或通過)。
2.全校所有受評鑑之系(科)、所、學位學程須達下表所列最低標準,且不得有三等(或有條件通過)以下者:
受評鑑系(科)、所、學位學程個數
| 最低標準
| 十一個以上
| 有十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十
| 有九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九
| 有八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八
| 有七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七
| 有六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六
| 有五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五
| 有四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四
| 有三個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三個以下
| 全部須經評鑑為一等(或通過)
|
|
學雜費核算標準(103.5)
| 一、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及第七條規定,並具
下列情形者,得擬訂學雜費自主計畫:
(一)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校務項目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依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在有效期限內。
二、院、系、所、學位學程經專業類評鑑列為未通過、第三等或第四等者,調降該學院或該系、所、學位學程所屬學院之學雜費收費基準,並得逐年調降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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