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近期各界關切私立學校經營現況問題,教育部於今(27)日召開記者說明會,針對私立學校若經營不善,所採取之「輔導機制-學校改善、停辦及學校法人合併、改辦、解散清算」等之處理原則與具體措施,作一完整說明,藉此傳達予各界周知。
教育部鑒於少子女化趨勢,已於100年著手研議因應對策及102年間陸續公布相關因應處理配套措施。而有關於私校問題,教育部說明,處理原則特重於達成3大核心(1)維護學生受教權;(2)保障教職員權益;(3)維持公共性的原則下,促進校產之活化與再利用等,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
達預警指標學校,教育部將由專案輔導小組限期輔導改善及持續經營。
(一)優先評估學生受教權及其教育資源投入情形,若有不符合者,透過專案輔導小組督促並協助學校進行必要之改善。停辦學校學生之安置,將以尊重學生及家長意願為優先,教育部協助學校轉介為輔。
(二)若學校改善確無成效,將依法課於停招或停辦。
(三)轉介原則為平行移轉鄰近學校,並確保安置後,其課程銜接及生活照顧,不得中斷或受任何影響。
二、保障教職員權益
(一)薪資待遇合理化,不得任意減薪及更改聘約,且私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若學校涉有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或不當減薪等損及權益問題,教育部將介入責成學校限期提出具體改善作為。
(二)教職員權益保障-退休、資遣、公保養老給付之權益
1.學校停辦計畫應明確規劃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處理。
2.建置全國大專及教師人才網,提供教師職缺資訊。高中職教師職缺資訊,參見「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頁。
(三)放寬私校獎補助款支用彈性
1.經教育部核定停辦計畫之學校,得使用獎勵、補助經費優先支應停辦所需費用。
2.透過教育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得增加其獎勵、補助經費」之規定,並酌予考量增加招生名額。
三、維持公共性的原則下,促進校產之活化與再利用
(一)學校法人得轉型改辦或合併:學校停辦後,學校法人可以轉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進行法人合併等,以維持其公共性目的使用,達到資產活化與再利用之原則。教育部亦偕同相關部會建立協調平臺提供協助,有助於社會資源作更有效之配置利用,提供國人更優質之環境。
(二)解散清算勝餘財產分配:學校法人係以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型態設立,其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分配,也應基於公共性及非營利性之前提,限制其歸屬對象。至無其他法定用途或歸屬時,賸餘財產的歸屬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其處理仍具有高度公共性。
(三)學校財產活化與再利用:教育部業已與內政部等機關代表研商學校法人土地處分或土地變更之流程及辦理作法,未來將透過跨部會協商平臺,協助學校法人辦理土地處分或土地變更相關事宜,並研擬相關處理原則。
1.不動產處分於學校存續期間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辦理;
2.學校停辦或法人改辦後,辦理土地變更作業時應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處分所得應優先清償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
教育部表示,私立學校輔導可分為四大部分-「限期輔導改善」、「學校停辦」、「土地處理機制」、「學校法人轉型(解散清算、改辦或合併)」,將審視個別指標學校之情況,給予學校適度輔導協助,並期透過今日記者會向各界說明教育部所採行作為之重點,讓關心本議題之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能充分釋疑與了解並給予支持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