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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黃啟賢    電話:02-77365846 電子信箱:shien@mail.moe.gov.tw

行政院院會今(10)日審查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函請立法院審議。
鑒於邇來國內對於就讀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體系之學生缺乏務實致用能力,及各級教育階段畢業生所學無法為產業所用等現象,多所關注,技職教育與各職場工作密切相關,且應與個人生涯規劃緊密結合,以促進社會融合及經濟成長,技職教育實有妥為規劃及推動之必要。為建立我國技職教育之人才培育制度,落實技職教育之務實致用特色,及以培育社會所需專職人才為目標,依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及職業繼續教育為歷程,以向下扎根技職教育,深化學生專業能力,陶冶職業倫理,強化技職教師實務經驗,培養在職場能發揮所長之實務人才。

本次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草案,共計5章29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
二、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技職教育之調查及統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產業人才需求調查及推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應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之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向下扎根技職教育。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與產業共同設計,並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課程設計。
六、學校得依科系性質開設相關實習課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之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得予以獎勵。
七、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以利深化技職教育之實務教學。
八、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專業證照;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專業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九、技職校院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
十、技專校院應強化職能導向課程,並應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共同建立課程銜接機制,以利學生職能培養。
十一、技專校院得優先招收具一定實務工作經驗之學生,並於招生相關章則中增列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及優惠規定。
十二、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其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並應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十四、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其課程認可、學習成就採認等之機制。
十五、專科以上學校為建立辦學特色,提供學生教學實習機會,協助學校研發成果商品化及技術移轉,得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學校衍生企業。
十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輔導教師應曾修習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之學分或課程,並取得及格證明,現職之輔導教師未取得證明者,得於本法施行後6年內取得。
十七、本法施行後新進之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工作經驗。
十八、對私人或團體對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予以獎勵。

本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行政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上版日期:10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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