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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高教工會提出技專校院教師裁減等問題之回應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楊雅婷    電話:(02)7736-5857 電子信箱:mickey@mail.moe.gov.tw

有關今(20)日高教工會提出技專校院教師裁減等問題,教育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澄清大專校院生師比及技專學校教師資遣數據報導
為維護大學教學品質,現行「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大學校院全校、日間學制及研究生生師比之基準,主要為規範學校應聘足師資以維持教學品質,並非用於教師聘任與否之依據,且各校生師比得優於前揭總量標準。據教育部統計處102學年度各級學校生師比資料指出大專校院部分平均為22.20,專科學校部分平均為29.70、學院部分平均為22.15及大學部分平均為21.92,並未有高教工會所提生師比惡化至31.5之情形。

大專校院教師資遣要件除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外,私立學校教師尚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另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是以,教師資遣須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育部受理私立大專院校陳報教師資遣案件,均依教師法、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相關規定審慎核辦。有關私立技專校院98學年度至102學年度教師資遣人數約為110人至130人不等,並未有大量資遣教師情況產生。

學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人數



123



137



137



111



124




二、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研擬「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應注意事項」

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品質,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大學課程為學校自主事項,惟為督促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教育部已研擬「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應注意事項」之具體措施等監督機制。


針對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為輔導學校者,或各學制、年級之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於30人,且該類系、科或學位學程數達全校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教育部即啟動監督機制,將針對學校實際開課情形、授課師資專長及學分抵免之情形進行檢核,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三、各校教師評鑑範疇需經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經合議決定程序

大學教師教學品質攸關人才培育及國家競爭力,依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依上開大學法規範意旨,大學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及辦學品質等考量,自得依法就教師聘約及教師評鑑範疇,提經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經合議決定之民主程序後,訂定合理明確之規範事項,而大學基於自主權責所定學校與教師間事項,教育部原則予以尊重。


針對大專校院聘約不合理內容,教育部曾於102年11月22日將私立學校教師聘約不合理內容,以及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範例)函送各級私立學校參考,其中「在聘約不合理內容」中,特列舉「不宜將招生人數列入教師考績,及做為教師續聘與否之標準」。因此,學校於訂定教師評鑑相關規定時,應符合標準明確性之要求,並於授權範圍內,為達成公正評鑑之目的,應為客觀、明確、可行之規範。


教師如對於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及權益者,可依教師法第29條提起申訴,或循司法途徑提出救濟。教育部基於監督輔導角色,私立學校如辦學不善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時,將輔導加強監督,提供協助並限期改善,以確保教職員生權益,若經限期改善未果者,將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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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0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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