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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草案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聯絡人:黃啟賢    電話:02-77365846 電子信箱:shien@mail.moe.gov.tw

教育部部務會報審議通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辦理法規發布程序。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04年1月14日制定公布施行,依本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學校應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升學生就業能力;辦理績效卓著之學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第2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第3項)前二項證照之認定、第一項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條文第1條)
二、證照之分類及認定方式。(條文第2條)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所轄證照送教育部,及教育部應辦理
公告之時程。(條文第3條)
四、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學校認定之。(條文第4條)
五、獎勵學校應鼓勵師生參與之技藝競賽範圍。(條文第5條)
六、獎勵方式及獎勵條件。(條文第6條)

教育部表示,本辦法草案訂定發布後的影響如下:
一、可彙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所轄證照,提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及學生參考,將可積極提升各校師生取得證照之成效,強化學生就業能力。
二、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積極鼓勵學生參與各項技藝競賽,可促進外界對技術及職業教育、訓練之重視,提高參與者技術水準。
 

上版日期:10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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