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尤委員美女於104年3月30日召開的記者會披露某「電腦」短期補習班與未成年學生簽訂高額補習費用,由「分期繳費變小額信貸」,且未經家長同意一事,教育部已研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增列補習班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簽訂契約支付費用,就是要避免民眾誤觸,產生信貸問題。如果業者違反規定,依據修法條文,將處新臺幣5萬元到25萬元罰鍰。
另未成年學生簽訂補習契約部分,教育部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5項授權規定,訂定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明未成年學生,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針對個案部分,函文該補習班所屬之基隆市政府儘速查處。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5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訂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依教育部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另「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業就未成年學生於辦理報名、退費、保留、轉讓及簽訂書面契約訂定相關規範,規定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第22條、第25條及第30條等,以規範短期補習班,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也提醒民眾簽訂補習班契約應詳閱契約內容(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且教育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都有契約範本可供參考。
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https://bsb.kh.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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