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mobile_menu
:::

即時新聞

國語日報社仍應依政府捐助法人之性質依法改善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紀咸仰    電話:(02)7736-5673 電子信箱:chi63@mail.moe.gov.tw

國語日報社的法人性質的認定,依法本為行政主管機關權責,據以分流管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因此教育部基於客觀證據,於106年9月5日認定國語日報社為實質公有事業完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並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管理模式監督,是依法行政以維護公益。說明如下:

一、國語日報社政府捐助之性質,將由行政法院實質審理各項證據

本案經行政院訴願會就事證實質審議後,已於107年12月14日認定教育部行政處分並無不法或不當,而駁回該社訴願,則其政府捐助法人性質之認定,已獲合法支持。由於該社不服駁回,已於108年2月18日提起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後續將於行政法院審理,由法院就具體實質認定各項證據;但審理期間依法並不停止行政主管機關處分之執行。

二、民事非訟裁定僅為形式審查,不具確認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

教育部於106年10月12日向民事法院提起的非訟事件程序,重點在於當時該社內部爭議不斷,董事違法支領固定車馬費情節重大,且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因此透過聲請解除該社董事職務並指派社會公正人士為臨時董事的方式,期讓報社儘速回歸正軌。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幾次裁定,僅就形式審查,未採納教育部所提諸多客觀事證;且依民事判例,非訟事件裁定亦不具確認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

三、認定報社為政府捐助性質並非收歸國有,是依法落實全民監督

財團法人法已於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意旨即在於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施予不同密度之監督與管理。國語日報社依法為私法人性質,並不因其由行政主管機關認定為政府捐助法人性質而有所改變,但實在不應該逸脫政府應有之監督!教育部再次呼籲國語日報社應遵守法令,配合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範,辦理捐助章程修正及合法辦理董事改選;並應提出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教育部並將持續恪遵職責,持續監督國語日報社依法改善目前第19屆董事會屆滿遲未改選等現狀,以避免公產私有化,並維社會正義及員工權益。
 

上版日期:108-03-18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