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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區大學發展與精進推動終身學習 社區大學專法草案及終身學習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院通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張佩韻    電話: 02-7736-5676 電子信箱:mollymeg@mail.moe.gov.tw

為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並因應終身學習實務推動之需求,期使法律規定更臻完備,教育部提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後續亦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說明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期望藉由本次社區大學專法之立法,回應社區大學推動近20年之教育現場需求,以解決實務困境並區分權責進而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發揮社區大學促進社區民眾公共參與及公民素養之功能,並提供社區民眾更多元豐富之學習。該條例草案計16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社區大學之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   社區大學設立考量因素及其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之程序。(草案第4條)
三、   社區大學招收學員不限學歷及國籍。(草案第5條)
四、   地方政府得自行或以委託方式設立社區大學;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法人或學校應於章程或組織規程內載明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或目的;非社區大學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草案第6條)
五、   地方政府應協助社區大學於適當之場地辦公、教學及辦理其他活動,並應協助其整備辦學所需之設施設備。(草案第7條)
六、   地方政府應編列辦理社區大學之合理預算,並得定期評鑑社區大學及評鑑應考量要項。(草案第8條及第10條)
七、   主管機關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教學,得予獎勵及補助。(草案第9條)
八、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地方政府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並由地方政府發給學習證書;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及相關事項訂定準則。(草案第11條)
九、   地方政府應就社區大學重要事項訂定自治法規,並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審議會之委員組成及審議事項。(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十、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並獎勵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及得予獎勵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之地方政府。(草案第14條及第15條)
另關於「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7條),除配合上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之制定,修正第10條外,為務實符應終身學習推動之需求,相關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修正條文第4條)
二、   配合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教機構及文化機構依其組織法規設立。(修正條文第8條)
三、   配合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之制定,修正明定社區大學之相關規範,另以法律定之。(修正條文第10條)
四、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認證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並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該類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修正條文第15條)
五、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修正條文第18條)
六、   為期避免以弱勢形容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外籍配偶,刪除現行「弱勢族群」之文字,並修正為「不同族群、文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之對象」。(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20條)
預期未來立(修)法完成後,將有助於社區大學之辦學及發展,與營造終身學習社會與促進全民終身學習!
 

上版日期:1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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