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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補習班 補教法修正條文審查通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終身教育司 聯絡人:蔣鎮宇    電話: (02)7736-5669 電子信箱: achi@mail.moe.gov.tw
1060517立法院審查補教法(群賢樓101)_大圖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加強管理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的殷殷期待,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7)日繼續審查立法委員對於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提案條文,邀請教育部潘部長、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勞動部列席說明,最後在朝野高度共識下,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審查,重點包括短期補習班應揭露負責人及教職員工真實姓名、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之資格規定、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查詢及通報與處理機制等,均入法規範,並增訂罰則。
對於社會期待的實名制,明文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應揭露真實姓名。補習班於申請立案及人員異動時,均應檢附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陳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及得派員檢查,以加強補習班人員管理並防止補習班教學人員利用別名掩飾違法兼職等現象。
在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短期補習班任職部分,為強化現有管理機制,修正條文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等情形時,應依法向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通報,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及進行調查處理,相關部會並應建置及提供全國性資料庫協助查詢。未來有關資料蒐集、認定、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執行規定,由教育部會商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儘速訂定。
訂定罰則部分,包含不實廣告或宣傳、負責人或教職員工未以真實姓名揭露、未陳報教職員工名冊、未依規定進行通報及拒絕檢查等,均明定應處5萬元至25萬元的罰鍰,且經糾正、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藉此提高政府對於全國18416家短期補習班的管理強度。
潘部長表示,本次修法感謝立法委員的支持,期待本法儘速完成二、三讀,希望藉由本次修法能強化短期補習班管理品質,維護學生權益及安全,未來將持續協調警政、社政跨單位全國性系統進行資訊連結或系統介接,以利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查詢及利用。對於地方政府反映管理補習班人力不足之問題,教育部也將酌予補助部分經費,希望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各局處能一起攜手保護學生在短期補習班的安全,安定社會人心。
 

上版日期: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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