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教育部補助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之民間團體補助申請
1.補助項目: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工作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2.申請期程: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3.申請作業:
(1)申請期間需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表、實施計畫,及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七份。
(2)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宜考量推展管道之合宜性,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讀書會、親子共學活動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
4.審查方式: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5.對民間團體之補助,以補助比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