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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114年度全國社區大學獎勵申請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終身教育司-成人及社區教育科  電話:(02)7736-5676 電子信箱:gafen@mail.moe.gov.tw

一、依據「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及「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辦理。

二、資料提報

(一)申請意向確認及資本門需求填報:自113年11月26日(星期二)至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止。

(二)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填具申請書(應包括前一年度推動課程成效、前一年度公共性社團及公共參與活動成效、前一年度教學及教材開發成效、前一年度不同族群學習扶助之成效、前一年度促進地方發展及創新成效、獎勵經費之執行規劃),並檢附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4)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初審通過後,由地方政府彙整初審意見、申請書、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5)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層轉本部評定成績。 

(三)獎勵申請及報送:資訊網填報上傳、公文書及紙本資料報送,請皆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完成送達。紙本資料1式25份請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達台評會。如逾期,每遲交1日扣審查成績平均總分0.1分。

三、審查方式

(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及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均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包含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簡報審查日期另行通知。

四、獎勵基準

評定成績;其等第依序為:特優
      (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
      分)、丙(未滿七十分)。
   (2)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視成績等第之分
      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3)社區大學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優
      等以上獎勵者,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免
      依前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包括受委託辦
      理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辦理者。

五、補助項目

社區大學使用補助、獎勵經費,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人負責規劃補助、獎勵經費之使用等相關事宜。

(二)優先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

(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本門、經常門支用比率及流用方式,並依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實核支。

(四)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五)依法令規定登錄增置之財產。

(六)妥善保管資本門設備;非依法令規定,不得處置或變賣。

(七)依核定之計畫書(申請書)及政府會計年度執行。但經敘明原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計畫書(申請書)或展延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經費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凡申請本計畫之社區大學如屬地方政府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者,皆須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計畫承辦單位辦理,惟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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