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及「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計算基準」辦理。
二、補助資格
符合下列規定者,社區大學得依申請補助:
(一)開辦一年以上;屬委託辦理者,其委託契約並明定委託期間連續達三年以上。
(二)經費支用設有專戶儲存,並訂定專款專用之經費支用方式及程序之相關規定。
(三)年度決算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由公立學校受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前一年度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或獎勵者,依其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辦理,並於期限內完成成果報告。
(五)社區大學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一年度推動辦理及補助獎勵其轄區內各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總經費,應達中央主管機關前一年度對該直轄市、縣(市)社區大學補助及獎勵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範圍,包括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設備費或其他相關業務費,核實補助,不包括學校場地費、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設備維護費)等。
(二)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編列標準,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所附之附件2-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經費計算基準
(一)依「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第4條,基本額度計算基準包含:
1.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3.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二)各計算基準基本補助額度設算方式,依「教育部補助社區大學經費計算基準」辦理。
五、計畫提送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依於114年2月17日,至「教育部全國社區大學教育資訊網」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網系統)(https://cc.moe.edu.tw/view/login/)之【調查申請】之【社大補助經費】完成填報及相關附件(以下說明灰底文件)上傳,並同步將以下資料紙本1式2份函報本部。
(二)請地方政府依補助資格審查表(如附件3)完成社區大學補助資格審查,並彙整初審意見後核章。同步至資訊網系統【調查申請】之【社大補助經費】之內容【附件上傳】上傳「補助資格審查表核章掃描版」、「經費申請表(含明細及設備一覽表)核章掃描檔」及「申請計畫書彩色掃描全卷」。
(三)各項內容應詳實填列,違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款。
六、計畫審查
社區大學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填具計畫書(應包括社區大學現有規模、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公共事務推動、整體資源投入、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並檢附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4)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初審通過後,由地方政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5)證明文件,層轉本部,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
*凡申請本計畫之社區大學如屬地方政府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者,皆須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計畫承辦單位辦理,惟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