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本計畫以結合「家庭教育」及「戶外教育」為推動主軸,經由選擇合宜且安全之戶外場域,規劃辦理增進家人關係之課程與活動,以「家庭」為對象規劃辦理增進家人關係之課程與活動。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教育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全國性法人及團體。
(四)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一)對社教機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民間團體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50%。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費、器材租借費、膳費、戶外活動租車費及保險費等為原則。
四、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對象以申請二案為限,或可同一計畫辦理多梯次相同活動行程(至多2個梯次),並納入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每一計畫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其人數以20-40人為宜。
五、活動型態包括「場館體驗」、「社區走讀」、「自然探索」三種申請補助類型皆以一天行程為限;活動行程中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之時數應至少達整體活動之三分之一,以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為實施範圍,並應運用家庭教育資源網中教材作為課程規劃內容(網址:https://familyedu.moe.gov.tw)
六、申請期程:
自114年2月25日(星期二)至3月20日(星期四)受理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家庭教育連結戶外教育親子共學推廣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及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一式七份,並以正式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
七、計畫執行期程:自114年4月10日(星期二)至12月31日(星期三)止。
申請期間截止後,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所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後,函知受補助單位補助額度及審查建議事項,俟其依建議事項修正後核定。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