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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114年度補助社區大學專屬校區環境改善計畫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終身教育司-成人及社區教育科  電話:(02)7736-5676 電子信箱:gafen@mail.moe.gov.tw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說明:

(一)補助場域:係指社區大學專屬辦學場域,須為地方政府所屬合法公有建築物(具獨立門牌號),以作為所轄社區大學作為獨立校區或獨立校舍之用。如公有設施具門牌號之獨立場域(未與其他單位共用者)或閒置公共設施、校園獨棟餘裕空間或閒置校舍(含獨棟校舍一樓配合政策設有長照或公托單位,餘樓層全為社區大學專用)等。

(二)補助項目:包含室內裝修工程、廁所修繕、無障礙空間改善、購置符合成人學習需求之設施設備等,屬於符合成人學習場所之通用設計環境改善之資本門經費。

(三)補助額度:

(1)由各地方政府提案,以提報1校為原則,並以未曾獲本計畫補助之社區大學為優先。如已獲補助之社區大學,自核定後2年內不得提案(113年獲補助,116年方可再提案)。

(2)每案部分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全資本門經費,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並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上限,提案地方政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

三、執行期程: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年內,如獲補助計畫需進行規劃設計,再進行工程施作及核結者,為自核定日起2年內。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星期四)前,將計畫書及相關資料1式7份(用印正本1份,影本6份,請用長尾夾,勿裝訂),函報本部辦理。

五、審查方式

本部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作業,評估提案計畫可行性、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據以排定補助順序,並計算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凡申請本計畫之社區大學如屬地方政府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者,皆須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計畫承辦單位辦理,惟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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