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增進家庭之凝聚力與家族認同,推展家庭共學母語(含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平埔族群語言、馬祖語及新住民語)永續傳承,讓孩童於家庭(含子女、父母或祖孫三代)生活中使用母語溝通。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等為優先。
四、辦理期程:自核定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五、應由教育局(處)會同文化局(處)、社會局(處)、原民局(處)及所轄學校、公共圖書館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本計畫表件含計畫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及成果報告表,申請時需提交:1.計畫申請表(附表1)、2.經費申請表(附表2)、3.計畫書,以上請提供一式七份,並以正式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
六、師資:由辦理單位聘請具備上述母語相關合格證照或相關專長之人員。
七、辦理方式:以研習、課程、培訓、研討會、講座、讀書會、親子活動、故事繪本等多元型態進行。
八、審查方式: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