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
補助依據
教育部補助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
目的:
(一)提升服務人力及專業
充實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專業人力,增進相關人員之專業知能,提升家庭教育服務品質。
(二)整合服務資源及網絡
強化家庭相關公私部門之協同運作,建立在地化家庭教育學習通路,擴展家庭教育服務輸送網絡。
(三)增進民眾家庭教育知能
增加民眾家庭教育學習資源與機會,提供民眾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知能,並協助民眾面對現代家庭之各種挑戰。
(四)綿密家庭社會安全網絡
強化社政、學校及社區等網絡資源聯繫及串聯,適時提供有家庭教育服務需求者相關資源及服務。
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項目:
(一)人力計畫。
(二)一般業務補助。
(三)家庭教育專案計畫。
(四)建構家庭教育中心之友善家庭空間、推動通用設計、加強安全及無障礙的環境設施。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人力計畫於113年9月16日前函報本部提出申請,其餘項目於113年10月1前函報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 書面審查:113.10.11-113.10.28。
- 審查會議:113.11.7(全日)。
- 修正後再審:113.11.21-113.11.30。
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補助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1) 財力分級屬第1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70%。
(2) 財力分級屬第2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75%。
(3) 財力分級屬第3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80%。
(4) 財力分級屬第4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85%。
(5) 財力分級屬第5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90%。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