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hare
:::

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114年度補助辦理社區大學促進公共參與特色議題計畫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終身教育司-成人及社區教育科  電話:(02)7736-5676 電子信箱:gafen@mail.moe.gov.tw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全國社區大學實踐「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3條,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之目標,特辦理本計畫。

由地方政府盤點發展特色,著重在地民眾學習需求,以多元學習方式,連結在地公私部門資源、促進發展地方文化、知識及地方產業特色,並整合所轄社區大學辦理,鼓勵社區民眾公共參與。

 二、依據: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計畫期程

(一)自核定日起至1年內止。

(二)若屬2至4年計畫,以及前一年度核定計畫如為2至4年計畫者,經費仍需逐年核定各年度所需經費之方式辦理,並須函報新年度計畫,以作為調整經費額度之依據。

五、申請方式及審查

(一)申請單位:本案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以「部分補助」方式申請辦理。

(二)提案方式:由地方政府與社區大學凝聚共識後,自行擇定一種辦理。

1.整合型:由地方政府整合所轄社區大學共同執行。

2.個別型:由社區大學依補助議題向地方政府個別提案申請後,再由地方政府核轉本部進行審查。

(三)規劃重點:

1.應具有終身學習社會理念及以公共參與方式,以促進民眾對辦理議題之理解與重視。

2.補助議題:由地方政府及社區大學視其發展重點自行擇定辦理,可同時報送2案(議題一至五1案、議題六1案)。

(1)議題一、發展地方知識學及地方創生。

(2)議題二、提升民眾現代公民素養及人文社會素養。

(3)議題三、培育地方人才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

(4)議題四、社區大學相關議題行動研究。

(5)議題五、發展數位教學及數位學習。

(6)議題六、協助落實政策推動提升民眾公共事務參與

3.規劃辦理議題六者,規劃多元課程及活動時,應同時就所提各項政策項目辦理至少4場宣導活動。

4.各議題若為社區大學常態性開設課程或辦理活動(已開設3年以上),不得以該課程或活動規劃內容提出申請

(四)請於114年4月11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以正式公文報送,正本受文者為教育部,副本受文者為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提報計畫書及相關資料1式6份(用印正本1份,影本5份),請寄送至台評會辦理後續審查事宜。

四、補助原則及額度

1.本案採競爭型補助,補助經費上限由本部併予考量各地方政府所轄社區大學校數、提案計畫內容及114年度預算規模核給補助經費。

2.按校數規模及提案方式分級核定各地方政府補助總額。

(1)議題一至五:

甲、整合型提報,縣市校數規模4校以下至多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5校至9校至多250萬元、10校以上至多350萬元。

乙、個別型提報,縣市校數規模4校以下至多100萬元、5校至9校至多150萬元、10校以上至多250萬元。

(2)議題六:

甲、整合型提報,縣市校數規模4校以下至多30萬元、5校至9校至多50萬元、10校以上至多100萬元。

乙、個別型提報,縣市校數規模4校以下至多20萬元、5校至9校至多35萬元、10校以上至多50萬元。

(3)全案補助經常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上限,提案地方政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

五、審查方式

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內容、經費配置、是否符合本計畫執行重點等予以審查,擇優補助。


*凡以個別型申請本計畫之社區大學如屬地方政府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辦理 者,皆須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計畫承辦單位辦理,惟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4-03-19

:::
關閉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