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總結果(十一)略以:「為免政府捐助金額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變為『私有性』並避免逃避政府及立法院監督之可能。建請主管之各機關,應要求上述財團法人於半年內修改章程,明定董監事人員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