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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6 of "Regulations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Granting Loans to Students Studying Overseas"

發布於 2022-07-20 截止於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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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教文(三)字第111250311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三、「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留學科)。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5648。

(四)電子郵件:jessy60121@mail.moe.gov.tw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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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1年11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臺教文(三)字第1112505533A號

教育部令:修正「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條文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6 of "Regulations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Granting Loans to Students Studying Overseas"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 2022-09-22

綜整回應:

有關臺端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對於「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修正草案預告所提意見,本部回應如下:

  1. 財團法人信用保證基金係接受本部委託,訂定辦理信用保證業務。針對信用保證之貸款逾期,實務運作如下: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借款經銀行強制執行無效後,承貸銀行可先向信保基金申請先行交付備償款項以彌補銀行授信資金後,再向主從債務人持續積極追討或追溯。
  2. 本案現行「代位清償」用語與民法之保證,於法律關係有別,屢有借戶與保證人將其混淆,誤認信保基金以代其清償債務,而就金融機構對其追訴之行為提出抗辯,主張金融機構債權業經信保基金代位清償而消滅,不得再對其追索。
  3. 本次修正意欲使法規之規定與實務運作得以相符,實務運作並未變更,以避免未來再生訟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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