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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針對媒體報導淡江大學系主任赴陸涉有損尊嚴情事之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聯絡人: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兩岸教育交流應以「對等尊嚴」原則,進行「健康有序」之教育交流,以及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均不得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及國內相關法規。本部一再呼籲各級學校,兩岸教育交流不應受到任何不當的干擾以及涉及特定政治目的。

學校教師參加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赴陸教育活動,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以確保兩岸健康有序之教育交流。學校應確實擔負把關及監督兩岸教育文化交流等活動之責任,相關活動內容倘涉違反兩岸條例或相關規定,應主動撤除。

本部自107年至113年間多次透過函文、相關會議(如「大學校院教務、校務經營主管聯席會議」、「全國大學校院國際事務主管交流會議及國際事務人員交流工作坊」、「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會議」等)宣導及重申提醒:各級學校遵循現行兩岸法規及政策辦理教育交流活動,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另「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亦有公告上揭兩岸教育交流原則及規定,淡江大學應對此有所知悉,不得有損尊嚴及違反相關規定。

本案初步認定該校此舉顯已涉違反「對等尊嚴」交流原則及有損我方尊嚴情事,本部將列計行政缺失,並作為扣減學校相關獎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之參據。

上版日期:1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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