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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法讓消費者赴海外旅遊學習之權益保障更加周延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聯絡人:丘皓秋    電話:02-7736-5737 電子信箱:sheena@mail.moe.gov.tw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所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訂有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因赴海外留遊學,與業者簽訂契約所產生之權益。

「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事項」)係於93年1月6日訂定,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民國100年9月19日修正發布,然相關規定仍有未盡周延之處;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考量,參酌歷年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查核作業結果,並於審慎研究相關消費爭議案例後,擬具「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預告。(刊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預告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進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點選「草案預告」項下,輸入關鍵詞「海外旅遊學習」查詢)

本次修正草案共48點,其中應記載事項39點,不得記載事項9點。名稱並修正為「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海外旅遊學習之定義(修正應記載事項前言):
現行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過於繁雜,消費者常於未詳細閱覽契約並瞭解契約文義前,即與業者簽訂契約;爰明定海外旅遊學習之定義,期使消費者瞭解其委辦項目範圍。

二、增訂業者二十四小時海外緊急聯絡人之記載(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增訂業者應提供24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姓名、連絡電話、電子郵件之記載,以期增加消費者處理海外緊急事務之管道。

三、刪除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具體日數分列之記載(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業者反應實務現行運作難以詳列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之確切日數,考量遊學團已將課程內容、課程表等課程資訊作為契約附件,消費者可據以理解遊學團之研修課程及旅遊行程內容,而無詳細分列研修課程及旅遊行程具體天數之必要性,爰刪除之,僅保留全程日數之記載。

四、不再將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區分為將研修費用及旅遊費用(修正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實務上業者難以區分課程研修及旅遊行程之費用,且為使消費者容易閱讀並瞭解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暨其給付方式,爰不再將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區分為研修費用及旅遊費用。

五、調整業者及消費者權利義務之架構,並簡化規範內容,提高可適用性(修正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至第三十點)

現行應記載事項之架構係以旅遊學習活動開始前、後為基礎排列,導致規範過於繁雜、不易理解,本次修正改以業者、消費者之權利義務為基礎進行排列,期以簡化架構,同時廣納各界意見,調整業者、消費者權利義務之內容,以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促進消費者權益保障之意旨。

本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致力訂定完善之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持續關注實務執行情形,竭誠歡迎各界提供意見,與我們一起努力。
 

上版日期: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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