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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60180481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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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事宜,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方式之審議事項。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試務工作之審議事項。

(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成績之審議事項。

(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應有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本部各單位代表。

(本部所屬機關代表。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試務機構代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代表。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七、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