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藝術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三、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
五、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綱要/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
(備註:前述課程實施規範與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藝才課綱)
貳、目的
一、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持及督導學校依規辦理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落實設班目標,完善相關教學設備及落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與展演活動,提升學校辦學品質。
二、連結中央、地方及學校運作機制,落實藝才課綱之推動。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肆、實施期程
一、申請期間:自計畫函頒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止,將資料(紙本1份)函送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10055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並將資料電子檔另傳送至承辦人信箱。
二、執行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伍、計畫內容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時間內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1),限制頁數上限為25頁(不含附件),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礎資料
項目 | 辦理情形 |
(一)基本資料 | - 當學年度所屬設有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校數、班數及學生數(可逕至藝術教育推動資源中心填報系統下載)。
- 鑑定方式、鑑定基準及招生方式(如聯合招生統一命題或各校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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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列專款協助學校辦學 | - 推動展演活動(如規劃大規模展演活動)。
- 推展課程與教學(如補助外聘教師鐘點費及交通費)。
- 鼓勵教師進修研習(如申請及運用本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資源)。
- 充實教學設備及空間(如依學校需求規劃設備補助或校園相關環境或工程改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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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資源協助學校辦學 | - 支持藝術才能班相關行政人力(如設立召集人、組長)
- 配合114學年度實施高中術科測驗新式題型,能善用本部相關資源規劃配套措施(建議連結本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資源,鼓勵學校參與相關說明會及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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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或訪視辦理情形(含獎勵、追蹤與輔導) | - 敘明輔導規劃及辦理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視需要自行規劃辦理頻率及模式,如是否落實部定及校訂專長領域課程推動、班級人數調整規劃、招生情形不佳者、辦學績效不良者。
- 敘明訪視規劃及辦理情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視需要自行規劃辦理頻率及模式,如有辦理建議邀請本部輔導群委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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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支持及督導學校依設班目標辦學之具體事蹟 | 除上述項目(二)至(四)以外,由縣市自行提供之資源經費支持與督導措施。 |
註:可參考111及112年度本部對地方教育事務視導資料,並更新辦理情形:
- 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配套計畫具體作為及執行情形(藝術才能班)。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專長領域課程規劃辦理情形及督導機制(包括班級人數規劃及設備與展演補助等支持措施)。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所屬藝術才能班之評估及待改進檢討事項
請以條列式呈現支持及督導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所面臨之問題、待改進事項或應革新之處,並請提出改進建議或措施。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12年度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
班計畫執行成果
請以條列式呈現辦理112年度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計
畫之執行成果
(含質、量化資料)。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113學年度補助經費整體規劃說明
請就上開所屬藝才班評估檢討事項及112年辦理情形,說明113學年度補助經費整體規劃(得分項臚列或敘述整體規劃):
(一)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之需求規劃
(二)相關資源投入情形(如直轄市、縣(市)規劃自籌款經費
或人力挹注,此項為必要說明項目)
(三)支持及創新作為
(四)說明各補助項目之辦理規劃,各補助項目說明如下表。
項目 | 規劃說明 |
(一)推動展演 活動 (經常門) | - 請敘明所屬國民中小學整體展演規劃,包括經費分配(如依教育階段、各類班別不同分配比例)、學校申請原則(如依展演類型申請)及初審原則(展演主題、展演類型、展演內容及經費編列)等。
- 展演活動類型可包含:
(1)單校單項展演:以一校為單位,分別展出該校之音樂、舞蹈或美術之教學成果。 (2)跨校聯合單項展演:兩校以上為單位,聯合展出同領域(美術、音樂或舞蹈)藝術才能班之教學成果。 (3)單校跨領域展演:以一校為單位,結合該校不同領域(美術、音樂或舞蹈)共同展出教學成果。 (4)跨校聯合跨領域展演:兩校以上為單位,聯合不同領域(美術、音樂或舞蹈)藝術才能班,共同展出教學成果。 - 敘明各場次預估展演學生數及參與學生數。
(可參考附件1-1進行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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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展課程 與教學 (經常門) | 請敘明協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專長課程與教學規劃(如跨領域教學及課程、邀請專家進行講座、研習、觀摩、營隊、研究等相關內涵),包括經費分配(如依教育階段、各班別不同分配比例)、學校申請原則(如全部學校皆可依需求申請或規劃優先補助項目)及初審原則(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可參考附件1-2進行彙整)。 |
(三)鼓勵教師 進修研習 (經常門) | 請敘明辦理藝術才能專長領域相關之進修研習規劃(如辦理研習、工作坊、教師專業學習社群、競賽、展演、參訪交流等),協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增能活動,包括經費分配(如依教育階段、各班別不同分配比例)及辦理場次等。(可參考附件1-3進行彙整)。 |
(四)辦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業務 (經常門或 資本門) | 請敘明協助所屬國民中小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深化學習、促進生涯發展之學習規劃(如辦理藝術營隊、專題研究、升學輔導等),並請敘明申請校數及學生數。 (可參考附件1-4進行彙整)。 |
(五)充實教學設備及空間 (資本門) | (1)請敘明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整體規劃方式,包括經費分配 (如依教育階段、各類班別不同分配比例)、學校申請原則(如 全部學校皆可依需求申請、規劃優先補助項目)及初審原則 (汰換或新增、近年獲補助情形)等。 (2)申請項目應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 基準第二點規定之設備辦理,並應以藝才班教學直接相關之 設備為限。 (可參考附件1-5進行彙整)。 2.完善教學空間: 請敘明協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教學空間活化規 劃(如優化收納機能、改善隔音及照明等與藝才班教學直接相關 者),包括經費分配(如依教育階段、各班別不同分配比例)、學 校申請原則(如全部學校皆可依需求申請或規劃優先補助項目) 及初審原則(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設備維護及修繕:僅限樂器維護等必要性修繕,惟因應藝術才能班教學課程或配合本部政策等必要性修繕,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整體計畫之預期成效及管考機制
請敘述各項目執行前後預期成效,並說明質化及量化關鍵績效評估指標,以追蹤計畫執行階段是否符合預期效益。
六、支持學校永續辦理藝術才能班機制。
請敘述未來如無本部相關經費支持,貴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支持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提升辦學品質之永續規劃及推動作
為。
陸、審查程序與基準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初審:依限完成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並
完成初審作業。
二、本部審查:
(一)形式審查:受理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申請資料未備齊者,應依通知期限內完成資料補正。
(二)專業審查: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三)審查基準: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之支持(經費及人力)與輔導概況(30%)。
2.112學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成效(30%)
3.113學年度補助經費整體規劃(35%)。
4.預期效益、管考機制(3%)。
5.永續推動機制(2%)。
柒、補助原則與基準
一、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本部並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符合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相關規定、辦理績效及審查結果酌予增減補助經費。
二、採部分補助,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為:
對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70%;對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75%;對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80%;對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85%;對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90%。
三、補助基準說明:
項目 | 基準說明 |
(一)推動展演 活動 | - 國中小階段: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班級數予以補助。
(1)1至50班者,每縣市至多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為原則。 (2)51至100班者,每縣市至多以補助50萬元為原則。 (3)101班以上,每縣市至多以補助70萬元為原則。 |
(二)推展課程 與教學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推展課程與教學」及「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所需經費,本部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符合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相關規定、辦理績效及審查結果酌予定額補助,並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分配。 |
(三)鼓勵教師 進修研習 |
(四)辦理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業務 | 以前一年5月28日全國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統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人數,學生每人最高補助1,500元;本項目補助經費亦得編列改善或充實學校資優教育教學設備設施資本門經費。 |
(五)充實教學 設備及空間 | 1.充實教學設備: (1)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藝術才能(含資賦優 異)班班級數予以補助,以106年總班級數為 計算基準。 A.1至49班者,每縣市至多以補助100萬元為原 則。 B.50至100班者,每縣市至多以補助200萬元為 原則。 C.101班以上,每縣市至多以補助400萬元為原 則。 (2)如經專業審查或因政策需求有經費調整必要 者,不受上開限制。 (3)本補助項目為資本門,單價須1萬元以上,且 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 經費基準」所列項目,如確有所需編列單價未 達1萬元項目,及音樂班之木笛、西洋絃樂 器、西洋管樂器及傳統樂器之個人類樂器項 目,或於美術班及舞蹈班尚無法定設備基準等 情形,其款項得於自籌款額度內支應。 2.完善教學空間: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申請「完善教學空間」所需經費,本部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符合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相關規定、辦理績效及審查結果酌予定額補助,並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分配。 *資本門編列額度請依補助要點第4點補助標準(附表)基準估算為原則,如有超出基準之需求,得依需求提報本部,並說明貴直轄市、縣市自籌款經費額度,經本部審查核定。 |
捌、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之運用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函送主管機關報本部核定。
四、本計畫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補助。
五、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計畫執行結束後2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2份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報本部辦理結報相關事宜,原始支出憑證留校備查。
玖、獎勵
本部得依學校辦理成效,對承辦有功人員,建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予以獎勵。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使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本部授權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代理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辦理。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
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
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