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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師資藝教司-教師專業發展科  電話:(02)7736-6222 電子信箱:leeya@mail.moe.gov.tw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學生學習品質,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推動學校落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以下簡稱實踐方案),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素養,以提供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其他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以下併稱法人、團體)。

三、辦理機關(單位)及任務如下:

(一)本部:

1.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主辦單位):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辦單位):協助及督導全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學校:推動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法人、團體:規劃、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辦理原則:採教師自願參加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或法人、團體提出申辦,並得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需求自主規劃專業成長計畫。

五、補助重點及內容:

(一)教師專業成長:

1.應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運作策略,進行聚焦於教學及學習之專業對話及檢討或改進。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時,宜請具專業回饋能力及與同儕、親生互動良好、主動研究創新教材與教法、引領並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具組織教師社群經驗之教師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規劃專業對話與教學觀察等活動。

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及方向。

3.因應實際教學活動之情境脈絡實施教學觀察,得採備課、觀課與議課,以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之措施。

(二)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初任教師輔導:

1.對於初任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遴派薪傳教師一人提供至少一年(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二年)之諮詢輔導,透過對談、座談、課程研討、結合社群運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倘初任教師具代理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或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五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配對薪傳教師。

2.薪傳教師資格,以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班級經營及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分者為優先;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教師,或跨校邀請。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獎。

(三)教師專業成長網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轄區域特性,建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其網絡,得以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劃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成地方輔導群分團,協助推動各項輔導工作,並得與中央政府輔導體系,整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單位功能及在地人才庫。

3.前二目之網絡或體系,應協助推動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跨校性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並兼顧偏鄉教師進修需求,辦理調查區域內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需求,規劃研習進修活動、安排諮詢輔導人員,提供專業成長資訊等,協助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

4.地方輔導群(分團)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專業人才之培訓或認證:

1.主辦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儲訓及培訓專業人才;其範圍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講師四類。

2.前目專業人才之培訓或認證,規定如下:

(1)主辦單位:規劃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課程,及辦理其講師儲訓。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類專業人才培訓,初階專業回饋人員、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之認證及教學輔導教師換證作業。

(3)學校:推薦教師參與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認證,安排專業人才擔任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社群召集人等職務。

3.專業回饋人員,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國教輔導團、super教師、薪傳教師、師鐸獎、教學卓越獎、推動課程教學相關社群領導人或其他經本部核可計畫認證者,其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得邀請學校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組成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教專輔導群),協助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項輔導工作推動之聯繫窗口,建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中央教專輔導群應協助統整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推動教學觀察(包括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並帶領教師落實專業發展實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推廣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成效分析、功能與表件設計及操作諮詢。

(三)協助規劃人才培訓與認證、輔導、申辦、社群運作、成果製作及其他各項作業。

中央教專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中央教專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主任或教師編列每週十二節代課鐘點費,校長編列每週八節代課鐘點費,其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七、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協助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特建置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並於本平臺設定教師專業成長歷程紀錄及輔導紀錄之功能。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學校,將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歷程上傳本平臺,俾利資料庫之建立及數據分析,提供教師專業成長參考。

八、經費之編列,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九、刪除

十、申請及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酌所轄學校校務發展需求,擬具實踐方案經費需求表,報本部申請;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之,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十一、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備查。

十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教師專業回饋及實踐典範甄選,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就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教師及各類專業人才服務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等。

十三、法人、團體得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本部應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核定之,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法人、團體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之歷程資料,應上傳本平臺,並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情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如下,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上版日期:1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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