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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師資藝教司-藝術教育科  電話:(02)7736-6226 電子信箱:sian82078@mail.moe.gov.tw

 壹、依據:

一、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教育部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三期五年計畫(113-117年)」具體行動方案「2-3-2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

三、在美感第一、二期計畫之執行成效為基礎下,美感第三期計畫以「美感即生活:從幼啟蒙.扎根生活.在地國際.永續實踐」為理念,以「美感支持、美感擴散、美感永續及美感在地」為四大目標,持續擴散美感影響力。

貳、目的:提升教育工作者與學生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

參、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

肆、執行重點與補助內容:

一、基礎條件補助

(一)整體推動團隊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輔導團,整合藝術深耕計畫、美感及藝術相關資源及計畫,提出以直轄市及縣(市)為中心的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審核並督導轄屬學校辦理相關事宜,並可評估給予辦理相關計畫之老師減授鐘點節數或其他支持性作法,以建立有效運作機制。

(二)學校藝術深耕教學計畫:配合藝術課程之實施,徵求或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共同提出合作方式,進行協同教學,並鼓勵傳統表演藝術類之課程合作。

(三)美感教育計畫:

1.強化學習者美感課程及體驗:結合輔導團、學(群)科中心,透過課程發展及教學設計,建構適齡適性且連貫銜接的美感教育課程體系,豐富學習者對生活中人、事、物的多元感官體驗,而能對其覺察、詮釋、賞析、表達與分享。

(1)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結合藝文場館及生活場域資源,發展文化美感體驗課程,並鼓勵學生至藝文場館參觀,培養學生接觸美感場域之習慣。

(2)具臺灣在地及傳統藝術元素課程或活動(選辦):以具臺灣在地及傳統藝術元素進行規劃,連結學校課程或相關活動。

(3)其他(選辦):請自行規劃相關。

2.提升教育工作者美感知能:透過有系統課程與教學方案之研發、實地體驗、案例研討、共備互學、行動實作等方式,引入外界資源,以開拓教育工作者美感視野及實作能力,持續專業精進。

(1)結合「幼兒園美感教育扎根計畫」、「跨領域美感教育卓越領航計畫」、「美感與設計課程創新計畫」等計畫,與大學團隊合作,辦理增能研習,或遴選美感種子/標竿學校,推動教師發展之設計教育/基本設計課程,並以前述學校(園所)/教師為中心,精進並發展各教育階段(K-12)美感教育課程與教案,鼓勵永續運作相關學習社群,分享教學經驗,建立完善支持系統。

(2)其他(選辦):請自行規劃相關。

3.營造具美感的校園環境,並結合學習環境發展課程與教學(選辦):兼顧並融合校園及周遭社區的自然生態、風土景觀、在地文化等條件,整體營造具有美感之校園環境;以學習環境為載體,建構課程教學模組,涵養學生美感,提高學習興趣,增強學習效果,以達收潛移默化之效果,並彰顯學校特色。

二、特色發展補助:以在地生活、文化出發,建構以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藝術與美感推動體系與運作機制,發揮地方特色的生活美感。

伍、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惟不補助國外旅費、人事費及資本門。

二、補助額度及基準:

(一)基礎條件補助

1.整體推動小組計畫:以「學校藝術深耕教學計畫」與「美感教育計畫」補助額度百分之十為上限。

2.學校藝術深耕教學計畫: 

(1)補助額度以上學年度基準,並就執行成效予以增減;得流用百分之二十額度至美感教育計畫。

(2)以符合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資源不足、師資缺乏之學校,且有辦理意願之學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優先補助。

(3)本島縣市每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學校辦理藝術深耕教學計畫,且同時負責縣市內整體計畫推動或辦理相關研習及推廣活動者,每校補助12萬元。

(4)離島縣市每校補助額度得不受前開6萬元或12萬元限制。

3.美感教育計畫:依直轄市、縣(市)基本規模條件並考量偏遠(含極偏、特偏)學校數分配額度;得流用百分之二十額度至學校藝術深耕教學計畫;課程相關計畫應以教育部補助款或縣市自籌款支應,不得要求學校自籌,經費基準如下:

(1)幼兒園美感教育扎根計畫:幼兒園教師美感增能研習每場補助6萬元為原則。

(2)藝起來尋美-推動國民中小學辦理美感體驗教育計畫:參與課程實踐之學校每所補助6萬元為原則;場館體驗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數核予補助額度,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規劃。

(3)跨領域美感教育卓越領航計畫:種子學校每所補助6萬元為原則;標竿學校每所補助12萬元為原則。

(4)美感與設計課程創新計畫:設計教育課程每件每學年補助6萬元為原則;基本設計課程每件每學年補助8萬元為原則。

(5)上開1至4項美感教育計畫之補助經費基準如經專業審查或因政策需求有經費調整必要者,不受補助原則限制。

(二)特色發展補助(選辦):依專家審查結果擇優錄取及決定補助額度,每直轄市、縣(市)申請藝術與美感深耕特色發展補助金額上限為300萬元。

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部分補助比率:

(一)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臺北市),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二)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新北市、臺中市) ,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八十五。

(四)財力級次為第四級(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花蓮縣),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八十八。

(五)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百分之九十。

陸、辦理流程:(得依實際執行所需,調整各階段期程)

(一)申請與審查階段: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6月30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

(二)執行階段:按學年度辦理。

申請期間截止後,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所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後,函知受補助單位補助額度及審查建議事項,俟其依建議事項修正後核定。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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