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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115年)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師資藝教司-藝術教育科  電話:(02)7736-6717 電子信箱:teresa@mail.moe.gov.tw

一、補助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二、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惟不補助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及資本門。

三、申請期間:

(一)115年1月:受理申請3月至8月辦理之活動。

(二)115年7月:受理申請9月至次年2月辦理之活動。

(三)受理申請及補件截止日期分別為2月2日(星期一)(逢假日順延至當日)及7月31日(星期五)下午5時,請至美感教育資源整合平臺-藝拍即合「找補助」(https://aew.moe.edu.tw/#/artedu1872/subsidy/grantList)完成線上申請並上傳相關表件。 逾期未線上填報申請及完成補件,系統將關閉,不予受理。

四、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五、審查方式:

由本部進行行政審查、送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及召開審查會議;完成審查作業後,將另函通知審查結果。

六、個別受補助之補助金額上限: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依財力等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餘對象之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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