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112年8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3241A 號令「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辦理。
二、宗旨: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透過本計畫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培大學)設置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強化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各學科領域教材教法研發能量,為師培大學教材教法授課師資進行培育及增能。
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之目標及任務
(一) 目標
1. 提升學科領域教材教法實務研究質量。
2. 精進與培育師培大學教材教法優質授課師資。
3. 推動教材教法研發融入教育發展新興議題及做法。
(二) 任務
1. 師培課程之研究層面
(1) 研究學科領域教學知識體系。
(2) 建立各領域大學師資之跨校社群,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及素養導向教學之學科領域研發與製作教材教法示例及數位影音資料,並於教學現場進行實踐及檢核,推廣與應用於師培大學課堂。
2. 師培課程之師資培育層面
(1) 培育師培大學教材教法教授與授課師資,精進教材教法課程授課教師教學專業及強化夥伴學校協作機制。
(2) 推動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教授帶領碩、博士生(具師培背景者尤佳)至教學現場,與中小學教師進行教材教法課程實務研究,共同研發學科領域教材教法。
(3) 建立學科領域教材教法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
3. 特色推動事項: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得依其學科/領域之特性,於研發各師培大學學科領域教材教法時,融入各項教育發展新興議題及做法,例如:STEAM教育、跨領域/學科之教材教法、問題導向及探究式教學、素養導向教學、數位教學、AI在教材教法上的應用、融合教育……等。
4. 成果推廣層面:配合本部政策執行成果發表、觀摩分享、推廣及宣傳。
(三) 共同績效指標
1.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應建立跨校社群,至少由3所師培大學且5名以上該領域專、兼任教師(其中專任教師須3位以上)共同組成。
2.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教授帶領碩、博士生至中小學教學現場進行教材教法實務研究,每一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至多帶領3名碩、博士生。
3.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視其學科/領域特性,至少選擇1項教育發展新興議題及做法,融入學科領域教材教法研發。
4. 應有領域教材教法臨床教學實踐研究計畫、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學術論文相關研究成果或計畫申請至少3篇。
四、領域教學研究中心組織規定
(一) 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得設置於主辦學校內師培相關之學術單位,校內須規劃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設置要點或組織辦法,經該校相關領域院務會議通過。
(二)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得因其跨教育階段特性,分設「中學組」及「小學組」。
(三)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之分組,得由不同之師培大學分別籌組,並個別提交設置計畫、人員組成及經費編列。然其核心工作內容與任務,建議由同一學科領域之各分組共同規劃訂定之,並符應前列之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任務。
(四)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之任務,得依業務發展、行政支援運作,進行職掌分配及運作機制規劃。人員組成如下:
1. 主持人一人,由師培大學該領域專長人員擔任。
2. 共同主持人一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一人,由師培大學或中小學教師擔任。
3. 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人員以學校人員兼任為原則,得聘僱專任助理一人及兼任助理一至二人(跨科設置得酌增每科一人,但至多以四人為限)。此外,擔任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之總召學校另得聘僱專任助理一人。
(五) 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設總召學校,總召學校重點任務如下:
1. 協助彙整優良教案、教材教法示例。
2. 協調建置學科領域教材教法專家學者人才資料庫。
3. 辦理工作小組會議、期中會議、期末會議運作,及成果發表活動等。
4. 協助跨校社群運作。
5. 規劃共享資源平臺合作模式,協助網路資源推廣及宣傳研發成果。
6. 探討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整體發展並整合規劃。
五、領域教學研究中心運作流程
(一) 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每季至少召開1次工作會議,會議由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主持人擔任會議主席。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可蒐集、決定議題,經初步分析及研擬方案後,視本部政策或重大教育議題之需要提出。
(二) 所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共同工作會議,以期中、期末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總召學校負責協助會議召開、議程規劃及管考。
1. 出席人員: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計畫主持人或其代表、工作人員等,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小學校代表等)及專家學者出席。
2. 會議運作:期中工作檢討及期末成果報告;會中除討論政策指定議題外,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應進行工作業務報告。
3. 管考檢討: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應依決議事項執行,並由本部進行(總召學校協助)追蹤管考。
六、申請作業
(一) 計畫期程:本計畫請以2年1 期進行規劃,計畫期程為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 申請條件:符合下列各項資格之師培大學,依據本計畫內涵及「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第三點,提具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如有特殊情形或政策需求,得由本部協調辦理之。
1. 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通過者。
2. 具該領域相對應培育之院、學系所者。
3. 訂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設置要點或組織辦法及結合相關配合策略者。
(三) 申請計畫內容:各校應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檢具計畫依下列計畫內容(附件1、2、3、4),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1. 前言:
(1) 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結果。
(2) 最近一學年度師資培育之生師比。
(3) 師培教材教法課程開課現況。
(4) 師培教材教法課程授課師資專業內涵(含學經歷、研究成果)及師資結構。
(5) 學校於師培教材教法課程與研究資源挹注之情形。
(6) 前一期執行成效、目標未達成之原因及尚待解決問題。(新申請者,免填)
2. 計畫摘要:整體計畫架構說明。
3. 執行內容規劃:依照本計畫目標、任務及共同績效指標撰寫執行內容,內容應包括預期目標、執行內容、策略及具體衡量方式等。
4. 預期效益:整體計畫預期成效指標,並預估推動前後之改變。
5. 計畫管考機制。
6. 永續推動機制:請敘明獲本期補助辦理期程結束後,如未獲下一期補助經費前提下,如何持續發展推動。
7. 經費執行規劃。
8. 整體計畫經費申請表。
七、審查原則
(一) 採專業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進行報告及補充說明。
(二) 審查項目及配分比率如下(審查表如附件5):
1. 學校推動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及人才培育之優勢及特色(10%)。
2. 計畫內涵符合計畫目標之程度(75%)。
3. 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15%)。
(三) 為延續既有之領域教學研究中心研究成果,若為續辦之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本部得視111-112年辦理成果、效益等酌予加分。前一期計畫經費執行率達90%以上者加5分、執行成果優良者加5分。
八、經費規劃原則
(一) 113年、114年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本部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另倘有預算或業務執行不力情形,本部亦得變更或停止經費補助。
(二) 本計畫採補助案辦理,年度經費視本部預算規模、學校辦理績效,及過去獎助經費執行效能滾動調整。
(三) 經費編列基準:
1.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其附件辦理,專款專用。
2. 本計畫屬本部政策需要補助學校規劃辦理,得不受「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精進師資素質及特色發展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規定之限制辦理。
3. 經費編列項目:
(1) 人事費: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主持人一人,共同主持人以一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一人,人員以學校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僱專任助理一人及兼任助理一至二人(跨科設置得酌增每科一人,但至多以四人為限),專/兼任助理人事費,以不超過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60%編列為原則。總召學校得另聘專任助理一人。
(2) 業務費:以發展本計畫所需之業務費項目為主,如出席費、稿費、鐘點費、諮詢/指導費、工讀(作)費、印刷費、資料蒐集費等。以撙節經費為原則編列及使用經費。
(3) 設備費:以發展本計畫所需設備費用,不包括維持學校基本設施費用,例如購置桌椅、置物櫃及設備安裝費等,以不超過本部核定補助總額度之10%編列為原則。(視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需求申請)
(4) 行政管理費:按業務費之10%以內進行編列,惟視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四) 計畫審議通過後,採一次核定2年經費,並逐年撥付,第一年執行率達70%以上,始能請撥第二年經費。各年度成果報告作為次一年度調整補助額度之依據;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五) 經費補助額度:
1. 本部依據年度預算規模、各學科領域學科數及性質,規劃各領域中心之分組經費編列上限如下表,每校每組每年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國語文、數學、外語、自然、社會、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與生活、科技領域 無跨科:130萬元/每年。
融入教育發展新興議題及做法:150萬元/每年。
跨科:150萬元/每年。
2. 為鼓勵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教授帶領碩、博士生參與相關研究,凡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帶領碩、博士(至多3名)參與研究,該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每年可獲研究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3. 分年經費可流用,113(含)年度後之經費視本部預算規模、學校辦理績效及過去獎助經費執行效能滾動調整。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 除本部針對共同績效指標的執行狀況進行檢核外,各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應依計畫目標、任務、共同績效指標及各中心發展特色,自訂管考機制及績效指標,作為本部考核依據,若未能依限達成目標,本部將視情況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二) 本部得邀請領域教學研究中心到部進行期中成果報告、計畫推動情形、配合參與相關會議或成果發表會等執行成效報告。
(三) 獲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期末報告到部(附件6),並於學校網站設置本計畫專區,分享計畫推動及提供執行成果運用。
十、成果推廣應辦事項
(一) 期中至少發布2篇教學示例(教案)、教材教法專論或研究成果,及2支教材教法影音;期末至少累計發布4篇教學示例(教案)、教材教法專論或研究成果,及4支教材教法影音。
(二) 人才資料庫:期中至少登錄2位至人才資料庫;期末至少累計登錄4位至人才資料庫。登錄人才資料庫時應配合提供新聞稿給本部,期中至少提供2篇新聞稿;期末累計至少提供4篇新聞稿。
(三) 充實CIRN網站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期中網站內容應完成建置內容包含中心簡介、成員介紹、社群運作紀錄、教學示例(教案)、教材教法專論、教材教法影音專區(需有關鍵字搜尋功能)、人才資料庫、相關網站(教學資源、推薦圖書、推薦影音)、聯絡我們,並將教學示例(教案)或教材教法專論、教材教法影音、社群運作紀錄、人才資料庫之期中進度內容放置於網站;期末應將教學示例(教案)或教材教法專論、教材教法影音、社群運作紀錄、人才資料庫之期末進度內容放置於網站。
(四) 其他管道宣傳推廣,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研討會、成果發表等活動:請於期末報告敘明宣傳推廣方式及內容。
十一、經費核結
(一) 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核結。
(二) 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除有不可抗拒之具體事由外,列入未來核定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三)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獎勵:參與本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及地方政府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越者,得依權責優予敘獎。
十三、本計畫視發展需求,逐年滾動修正,以達成強化師培大學師培課程與教學研究能量、精進教學及授課師資增能之目標。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