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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充說明有關教師法修法議題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聯絡人:鄭淵全司長    電話:02-77365666/ 0928-716-935

行政院於108年3月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本草案係於106年3月20日起即著手進行研修,過程中邀請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團體及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參與,自106年6月30日起,共召開5次焦點團體座談會及12次修正草案討論會議。

本次教師法修法並未改變現行寒、暑假制度,有關教師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等活動事項規定,原即已規範於「教師請假規則」以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本次教師法增訂第35條之目的,係在於提升法律規範之位階,使相關規定更明確,同時將教師返校進行教學準備活動的規定法制化,並未改變現行寒、暑假制度。

另有關全國教師及媒體關注之教師法修法議題,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   教師寒暑假返校及總日數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並應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草案第35條、草案第52條)
有關草案第35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參加研究、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辦法,為尊重全國教師組織之意見,保障教師工作權益,主管機關將依草案第52條規定,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與過去共同協商做法,並無不同,以符教師法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之意旨。
二、   有關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1款)
(一)   現行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包含如「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擔任導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因此,現行教師擔任行政工作之義務已有規定;惟為使「參與行政工作」之規定更為明確化,修正草案明列「擔任行政職務」,以避免執行之爭議。惟實務上學校並非強制要求每位教師均擔任行政職務,除因行政職缺數有限外,校長仍將依其校務推動理念及需求,尋找適合人選擔任行政職務。
(二)   學校之行政職務與教育專業息息相關,又優質校務行政之推動係奠基於「行政經驗傳承」及「累積專業行政知能與素養」,為確保校務運作推動順暢,維繫校本和諧與友善溝通之教育環境,確需由教師擔任行政職務較能貼近學生及教師實際需求。透過本次修法將減少爭議,有利於整體校務運作。
三、   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引入校外學者專家(草案第9條第3項)
草案第9條有關教評會之運作未改變,只有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學校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教師人數少於二分之一,係為使教評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並期待能紓解校內教師同儕壓力,強化維繫教育品質。
四、   對限期升等及教師評鑑結果之認定,踐行程序應更慎重,教師權益保障須更完整(草案第27條第4款)
(一)   大學如基於專業發展訂有限期升等、教師評鑑等規範,為兼顧教師權益,應審慎為之。爰依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大學法第19條,不符限期升等或教師評鑑不通過的教師,再經學校各級教評會及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原本即可「不續聘」,此次修法將改為僅能資遣並給予資遣費,讓教師權益獲得更好保障。
(二)   另為責成大學審慎執行,教育部也會強力要求學校各級教評會在審議時,須從「必要性」、「公益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充分考量,並作為教育部准駁時的重要參據。如外界對教師權益保護仍有疑慮,教育部會將配套措施及行政指導在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中明確規範,要求學校。

綜觀本次教師法修法,對教師教學及休假權益保障不但毫無消減,而是強化了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對營造校園正面環境,以及學生學習權益與學習品質,都會有同步提升的效益。
 

上版日期:1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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