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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22801946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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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學生受毒品之侵害,並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毒危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之執行,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防制毒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濫用藥物學生,並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名詞定義:

(一)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未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使用毒危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毒品者。

(二)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危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特定人員評估參考原則請參考附件一)。

4、前三目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三)春暉小組:指學校為輔導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學生,所組成之專案小組。

四、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一)每學期開學日起三週內經導師、校內之任課教師、專業輔導人員或職員工觀察後,或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主動反映,依特定人員類別提報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交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或指定專人)彙整,並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後之特定人員名冊應簽請校長核定。

(二)學期中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或觀察生理或生活狀態,認有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情形,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員名冊。

五、篩檢時機:

(一)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或假期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採(抽)驗。

(二)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或觀察生理及生活狀態,認有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情形,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得隨時採驗。

六、尿液採驗流程:

(一)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二)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應個別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指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監管人員與受檢人同一性別。惟必要時得由受檢人指定監管人員性別。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用說明如附件四),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監管人員會同受檢人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三十ml,並由監管人員協助受檢人實施檢體籤封作業。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並填寫監管紀錄表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核對無誤後,送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

七、確認檢驗結果處理:

(一)學校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未成年學生應同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學生,未成年學生應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三)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仍應列為特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四)受檢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尿液檢體之確認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後七日內,敘明原因請求送驗學校複驗(乙瓶)。

八、學生輔導措施: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輔導期間應適時使用快速檢驗試劑實施篩檢,及填報相關輔導紀錄備查(輔導措施注意事項如附件五):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

2、自我坦承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者。

3、遭查獲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者。

4、接獲其他網絡通知涉及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者。

(二)學生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學校應告知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毒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動向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三)十二歲至十八歲學生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校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四)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之未成年學生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學校得通知少輔會協助輔導,並於學生復學後,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學校必要時得與少輔會共案合作。

(五)學生經春暉小組輔導三個月後,應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期間三個月,並協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將學生轉介至衛福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倘學生未成年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得函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協助輔導。

(六)依前款規定輔導無效,或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危條例、兒權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必要時請求支援。

(七)學校知悉學生涉及施用毒品以外之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非法施用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等行為,因行為嚴重偏差,學校得視輔導情況依學生輔導法提供處遇性輔導;必要時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八)春暉小組輔導內容應包括家庭教育、自我保護、再犯防止、生活技能訓練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教育等,並依學生濫用藥物情形得採取對應的介入方式,包括轉介治療。

(九)學校得評估學生濫用藥物原因,視學生需求提供職業訓練、職業試探或生涯探索等活動或課程。

(十)發現疑似藥頭之學生或知悉學生藥物來源相關情資,應依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學生輔導結案:

(一)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學校應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二)學生涉及施用毒品以外之違反毒危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者,學校應就學生歷次尿篩紀錄及各項學習及生活行為表現綜合評估,召開春暉小組結案會議討論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追蹤輔導六個月或視學生狀況輔導至畢(結)業或十八歲為止。無學籍之未成年人如需追蹤輔導,可轉介相關資源,由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輔導。

(三)學生因執行司法處遇,致事實上無法執行春暉輔導者,學校得暫停輔導,並結合相關資源持續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及轉銜。學生返校後,仍應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四)為利學生之賡續輔導,學生如有休學、中輟、中途離校、畢(結)業、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等情形時,相關作法請參照附件六「各級學校學生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輔導處遇流程」辦理。

十、業務分工: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春暉學生輔導相關業務之分工職掌,如附件七。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月應彙整相關表報送本部憑辦。

十一、其他:

 (一)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請警察機關處理並列入考核。

 (二)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發現疑似毒品或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立即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機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四)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作。

 (六)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勵相關學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