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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避免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之爭議教育部澄清說明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聯絡人:楊皓程    電話:02-7736-7812 電子信箱:minosyan@mail.moe.gov.tw

針對外界關心教育部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第2項「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教育部說明如下:


本點次內容修正係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提醒教師避免造成「應下課而未下課」之情形,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惟在下課時間,學生若有違反常規行為,教師仍得本於專業權衡導引學生發展之必要,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刻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表列學校及教師自我檢核項目,協助學校及教師認識兒童權利公約之內容與精神,同時檢視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措施,俾能適時予以調整,優先採取適性輔導及正向管教,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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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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