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抗議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的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提現有部分私立學校違法打折薪資部分,依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令釋規定,私立學校教師本(年功薪)應依公立學校辦理,至於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之支給數額,應納入聘約規範,在學校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支給數額標準。上開規範也納入104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因此從102年10月24日起,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同意前,不得任意變更加給之支給數額,並無所稱「私立學校趁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趁早減薪,未來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就合法」之情形。
如果私立學校違反上開規定,教育部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扣減私立學校獎補助款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倘未來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教育部也可以同時依條例第23條規定,處以違反規定的私立學校新臺幣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對教師待遇的保障並沒有空窗期。
二、另所提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準用公立學校規定,即表示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也應與公立學校一致,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加給,各校準用前3條公立學校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規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又依104年5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之附帶決議「(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上開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已清楚說明私立學校加給之項目及給與條件應依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並未包含支給數額,但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依條例規定必須納入教師聘約,且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同意前,學校不得任意變更支給數額。